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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学校代码为13643,办学地点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
第三条 学校办类型为独立学院,层次为普通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我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七条 按照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八条 录取时,我院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所规定的投档比例,根据顺序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规则录取。对于同科类各专业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考虑到独立学院的特殊性,在录取时我院招生工作人员一般会根据考生档案中的通讯地址与考生或家长取得联系,愿意报读我院或服从专业调剂者优先录取,考生主动放弃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退档时优先保留与考生填报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和政策照顾考生。
第九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医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此外,报读护理学专业建议身高女生158cm以上,男生170cm以上。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我院概不录取,故意隐瞒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我院将按教育部要求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的教学安排,新生入学后的外语课以英语为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生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我院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13000/年·生,当年新增专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学费标准收费,其他专业学费标准为15000/年·生。
第十四条 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将颁发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评定标准的,由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本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我院2013年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咨询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邮编:530222;咨询电话: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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