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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桂招考委〔2016〕19号
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我区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考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和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二、体检单位。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项目。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确定体检项目,具体见《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附件5,以下简称体检表)。
四、既往病史。考生应在体检表的“既往病史”一栏详细准确填写既往病史情况(包括是否已治愈、目前相应指标情况等),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没有既往病史须填写“无”,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者,学校有权按本校招生章程作出处理。体检医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高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进行认真的体格检查,根据教育部等部委教学〔2003〕3号文件对考生体检如实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结论。
五、体检结论。体检表中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检项目除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具体数值外,还须用黑色签字笔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所涂黑的信息框必须与填写的数值一致;色觉、眼病、嗅觉、是否口吃等项目要根据体检结论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其中色觉和眼病体检结果不正常的(即没有将“正常”的信息方框涂黑的),须在“其他”项用文字填写具体情况;其余项目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填写“以上各项体检结论属实”,但不能在此栏填写“合格”、“正常”或类似意思的结论;总检医师签字;体检医院加盖蓝色墨迹的单位公章。
六、结论告知。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检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在体检表背面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如考生对于某项体检项目提出异议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报名所在地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申请复检,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签字;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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