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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整理“湖北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通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文〔2016〕7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由省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细化,并启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建筑业企业既有业绩补录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省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严格按照住建部文件规定执行,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不再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等不分等级资质按最低等级资质办理。
三、从2016年12月1日起,凡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国内业绩,不予认可。境外、国外业绩仍然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相关规定审查。
四、启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筑业企业既有业绩补录功能,企业可登陆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59.175.169.110/web/)进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补录。企业在外省完成的既有业绩,需在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未进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筑业企业,应先完成企业信息入库手续,再进行业绩补录。
五、企业在补录业绩信息时,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六大环节如实详细填报,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备案表(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可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需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备查。
六、企业完成业绩信息填报后,根据项目管辖权限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对。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附件资料信息与所填报的业绩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即可入库。凡经补录审核入库的项目业绩即可同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七、企业在补录业绩过程中,务必仔细核对录入信息是否正确,不得提供虚假业绩、不得篡改业绩指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企业进行补录,要坚持原则,按照“谁核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予以追责,严肃处理。所有补录的业绩信息,一旦核对入库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或删除相关信息。
八、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可将前五年(2011年1月1日-2016年1 月1日)的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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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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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函”,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们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3.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人:林乐彬
联系电话:010-58933327;58934163(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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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由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您!
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们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3.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人:林乐彬
联系电话:010-58933327;58934163(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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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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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6日下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由住建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是对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响应,基本体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官方原文: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总体利好表现
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
1.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
2.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
对于大家一直关注是否取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问题,根据此通知可以推断是不会取消的,而且根据两次通知间隔时间推断,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建造师制度不会有明显变化 ,需求仍会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而继续增加,大家可安心备考,早日通过考试。
各专业细化分析新标准颁布后,各专业需求数量分析(仅就总承包资质分析):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专题解读
1、人数较多的专业,但需求量没有变化的:公路
公路新旧资质都要求15个本专业一建,众多资质中,旧标准公路资质要求本专业。新标准对一建专业要求不变,数量要求不变,需求量就没有什么变化了。
2、需求量增加较多的专业:机电、市政
新标准中多个专业要求有机电一建,需求量自然增加。
市政专业一建数量比公路略少,但市政企业远多于公路企业,并且近几年资质审批中,公路资质审批数量也远少于市政资质,东部省份一年能过10多个市政资质,也就过一两个公路资质。
市政资质原来不要求本专业一建,现在要求了,市政企业数量众多,要全部换成本专业,需求数量也就增加了。
3、需求量增加,但不如机电市政多的:水利
水利一级原来就要求本专业一建15个,新标准没变化;水利二级资质要求6个一建,但水利二级资质的企业不如市政多,水利一建需求数量增加,但不如机电、市...
07-0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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