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栏目,提供与建筑工程法规考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备考一级建造师考试,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法规》考点3”,可供各位考生参考。更多考试考点请各位考生继续关注出国留学吧网站。
一、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良好行为记录足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稃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减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减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足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时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及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赔偿损失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
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法规》考点2”,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准备考试,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各位考生继续关注出国留学吧网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两种形式。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抢险救灾等工程。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二、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
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请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准备考试。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准备考试,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法规》考点1”,可供各位考生参考。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各位考生继续关注本网站。
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层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 相关法律的关系
建没法律、行政法舰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民事商事法律、社会法律关系。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分类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足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方能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主要种类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即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
04-14
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考试的朋友们,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消防法”,小伙伴们赶快跟着小编一起来复习吧!
消防法考点解析
1、消防设计的审核
(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消防设计的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4、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提供:
...04-07
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朋友们,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年二建考试《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掌握投标”,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
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 投标文件
a) 投标文件的编制:
i. 内容应当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建立、业绩和机械设备。
ii. 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银行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或现金支票),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少于80W。其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b) 投标文件的提交不少于3个
c) 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截止日期前办理,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提供:
...04-07
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朋友们,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施工许可证”,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
核心考点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
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011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等工程
《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有其特殊性。所以,《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通过后,即可开工。
虽然在字面上都是“开工报告”,但二者之间有着诸多不同: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二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提供:
04-07
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朋友们,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施工企业”,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建筑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与所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并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等36个资质类别;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3.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按规定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后需承继原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由中央和地方(省市)政府的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资质等级标准和管理规定,与国内企业基本相同,但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有所不同。
5.法规禁止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或分包工程。禁止以他企业名义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上述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二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提供:
2017年二级建造师成绩查询入口及时间04-07
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朋友们,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承包”,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和分包等制度。
2.总承包通常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前者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其主要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也不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非关键工程及专业工程、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专业工程承包人可将承包的或分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此外,分包的人不得再分包。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或转包。总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建设单位也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4.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约,负连带责任,资质等级以成员中最低资质等级认定,联合体成员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法定连带责任。
5.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包工程、实行商业
二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提供:
本文“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房屋结构平衡技术”,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一、荷载的分类
引起结构失去平衡或破坏的外部作用主要有:直接施加在结构上的各种力,习惯上亦称为荷载,例如结构自重(恒载)、活荷载、积灰荷载、雪荷载、风荷载等。荷载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随时间的变异分类
(二)按结构的反应分类
(三)按荷载作用面大小分类
(四)按荷载作用方向分类
(五)建筑结构设计时不同荷载采用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二、平面力系的平衡条件及其应用
(一)平面力系的平衡条件
物体在许多力的共同作用下处于平衡状态时(建筑工程中的杆件或结构一般处于静止状态),这些力(称为力系)之间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称为力系的平衡条件。
(二)利用平衡条件求未知力
一个物体,重量为W,通过两条绳索AC和BC吊着,计算AC、BC拉力的步骤为:首先取隔离体,作出隔离体受力图。
(三)结构的计算简化
在工程设计中对结构进行力学分析时,需要一个图形,这个图形与实际结构完全一样,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因此必须对实际结构进行抽象和简化,得到一个计算时所用的计算简图。简化遵循的原则:
第一,正确反映结构的实际受力情况,使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比较吻合;
第二,略去次要因数,便于分析和计算。
(四)杆件的受力与稳定
1.杆件的受力形式
2.材料强度的基本概念
3.杆件稳定的基本概念
二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提供:
本文“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调解与和解制度”,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1.调解的规定
根据调解人的不同,我国调解的形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其中专业机构调解是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后,协议约定由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仲裁过程中,如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则仲裁庭下述做法正确的有(BD )。
A.驳回申请
B.制作调解书
C.撤销案件
D.制作仲裁书
E.要求当事人撤回申请
2.和解的规定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但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和解的类型包括:仲裁中的和解、诉讼中的和解、执行中的和解、诉讼前的和解。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包括( ABCD )。
A.合法原则
B.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C.当事人自愿原则
D.当事人平等原则
E.公开原则
二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提供:
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