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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的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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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

2016年6月全国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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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6月份全国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建办市函[2016]7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16年6月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查处的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要求,截至2016年8月1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向我部报送了2016年6月份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查处汇总情况见附件)。

  根据上报数据,2016年6月,全国共有在建工程项目228487个。各地排查项目51412个,涉及建设单位36071家、施工单位40082家,比上月有所增加。排查项目数占在建项目总数的比例为22.5%。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违法行为类别情况。

  2016年6月,全国共排查出651个项目存在各类市场违法行为,比上月减少8.05%。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51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7.84%;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11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69%;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42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6.45%;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 26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3.99%;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521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80.03%。

  各地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294家;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576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11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42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23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5家,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495家。

  (二)处罚类别情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限制投标资格、吊销资质、停止执业、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54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25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企业252家;责令停止执业的个人3人,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个人113人;罚款总额3406万元(含个人罚款45万元)。

  (三)各地查处工作情况。

  从各地查处的违法工程项目数量看,安徽、湖北、上海、天津4省(直辖市)查处力度较大,分别查处项目90个、71个、47个、39个(见图1)。

2016年6月全国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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