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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律师制度栏目,提供与律师制度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2001年12月修正)。

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今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出国留学网考试专栏为大家分享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具体信息,欢迎参阅。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四)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五)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

中国的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出国留学网为您推荐中国的律师制度,更多详细资讯,关注出国留学网实用资料栏目。

  中国的律师制度(一)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 律师的性质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 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师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 律师资格

  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径: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和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

  (1)《律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2)《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2、 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考试2016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律师制度

 

  司法考试的考生们熟悉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吗?详情请看本文“司法考试2016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律师制度”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更多司法考试资讯、试题、考点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司法考试2016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点: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职业条件

  1.积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具有律师资格

  第二,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1年

  第三,品行良好

  2.领取律师职业证书的消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律师职业证书;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律师职业的限制性条件

  第一,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

  第三,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三、律师事务所及其形式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有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2.具有五年以上的职业经历

  3.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其管辖原则实行属地管辖,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五、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和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第二,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情况。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六、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2.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

  3.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

  4.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

  5.法律援助形式的丰富性。

  6.法律援助实施人员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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