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律师自查自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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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查自纠报告汇总(6篇)

 

律师自查自纠报告【篇1】

  本人根据组织下达的自查要求,回顾自己的工作日常与之逐条对照,自查结果如下:

  1、自执业以来,本人从来没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从未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从未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2、自执业以来,本人从未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从未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3、自执业以来,本人从未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从未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从未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4、自执业以来,本人从未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从未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从未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5.自执业以来,本人从未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从未有过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从未泄露过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律师自查自纠报告【篇2】

  自从踏入律师门槛的第一天起,即自己拿到实习律师证的那一刻,就将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时时刻刻默念于心,并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溶会于自已的血脉之中,上升为工作执业之自觉行为。

  一.在任何时刻都确保与法官、检察官等的正常工作接触,没有违反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各种规定,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伟大光荣与正确。

  (1)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从来没有任何的不正当交往,没有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等,从未以支付介绍费,利用亲朋同学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要求法官、检察官等介绍案件。

  (2)自执业以来,从来没有为法官、检察官等装修住宅、购买商品及出资邀请进行娱乐活动。

  (3)执业至今,没有向法官、检察官等请客送礼、行贿,也从未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对执业中遇到或了解的相关送礼、行贿事件,总是以一个律师应有的尊严而对其深恶痛绝。

  (4)本人没有自己或让当事人为法官、检察官等报销费用、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它物品。

  (5)从未假借法官、检察官等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与检察官等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它利益,也没有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审判。

  二.守法遵纪,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坚守宪法和法律至上,对当事人诚实信用,认真维护其合法权益。

  (1)认真学习三个至上,充分保持与党中央的高度一致的统一。虽然目前离一名共产党员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但一直在认真不断的努力,争取在有生之年可以达到入党的最基本的标准。因此在各方面都严格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原则,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正确领导。

  (2)信守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定不移地信仰社会主义,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政治水平,同时为营造和谐社会的长治久安,努力尽自己一个公民及律师的应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