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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参加成人高考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复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普通合伙的财产
(1)普通合伙财产的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财产的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 资,合伙人的出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财产相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经营的是共同事业,各个合伙人要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3)合伙财产的处分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为保护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法》对合伙财产的处分作出了若干限制性规定。
①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限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财产份额出质的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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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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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入伙的概念及条件
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到已成立的合伙企业中,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因此,《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入伙的效力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合伙人的执行权与表决权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通过。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此外,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也要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2)对外合伙事务的执行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有:
①提出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②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③监督权。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事务执行人承担的义务有:
①报告义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③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④交易禁止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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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①退伙的概念及形式
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韵行为。
根据退伙的原因,退伙可分为三种形式,即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
第一种退伙形式: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47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种退伙形式: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又称强制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 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种退伙形式: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A.作为合伙人的自 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8.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 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let为退伙生效日。
②退伙的效力
其一,退伙后,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其二,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其三,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当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
其四,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退伙人在退伙前是合伙人,如果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就加重了未退伙的合伙人的负担,而且还可能发生利用退伙逃避...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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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单选 下列不属于代理权滥用的内容是 ( )
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D.超越代理仅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D
第2题单选 甲租了乙的平房,经过乙同意,出资1万元,在平房边盖了一间小厨房。对该小厨房( )
A.乙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向甲合理补偿
B.乙取得所有权,不必补偿
C.甲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
D.甲、乙共有
【参考答案】A
第3题单选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分给他们遗产时,按规定 ( )
A.可以多于也可以少于继承人
B.只能少于继承人
C.只能与其他法定继承入分得相同的遗产份额
D.必须多于继承人
【参考答案】A
第4题单选 借用合同的客体必须是 ( )
A.种类物
B.特定物
C.原物
D.从物
【参考答案】B
第5题单选 立遗嘱指定继承人,不应包括 ( )
A.代位继承人
B.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C.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D.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参考答案】D
第6题单选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哪一条款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 )
A.标的
B.数量和质量
C.价款或酬金
D.合同文本的份数
【参考答案】D
第7题单选 下列可以依法转让的人格权有 ( )
A.公民的姓名权
B.公民的人格权
C.法人的名称权
D.法人的名誉权
【参考答案】C
第8题单选 罗马法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 )
A.完全相同
B.完全不同
C.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不同,旁系血亲的则相同
D.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相同,旁系血亲的则不同
【参考答案】D
第9题单选 对于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法律行为应采用 ( )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默示形式
D.公证形式
【参考答案】B
第10题单选 设立遗嘱的法定形式有 ( )
A.公证遗嘱
B.自书遗嘱
C.代书遗嘱
D.录音遗嘱
【参考答案】A
第11题单选 民法学将物的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下列属于法律上处分的是 ( )
A.原材料在生产中消耗
B.大米被食用
C.所有物被抛弃
D.房屋被转让...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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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初中生周某的叔叔赠与其财产5万元,周某欲买一辆摩托车,他( )。
A.有权自己决定购买
B.有权同叔叔协商决定购买
C.应当经过父母同意
D.有权同父母协商,但父母不同意时仍可自行决定购买
2.王某17岁,患有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但有劳动收入而且可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他属于(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积极治疗后再定其行为能力的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小明的爸爸赠给小明一辆山地车,但附带了一个义务,要他在学校考得好成绩。小明才8岁,没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这辆车( )。
A.暂归其父母所有,待小明长大有行为能力时再把车的所有权转交给他
B.因爸爸给未成年人的赠与附有义务,赠与无效
C.因设定的义务无效,车归小明的父母
D.赠与有效
4.赵某婚后下落不明5年,其父母可以申请法院( )。
A.先宣告其失踪,再宣告其死亡
B.宣告其死亡
C.先公示寻找,后宣告失踪,再宣告其死亡
D.在宣告失踪后寻找仍无下落时,才能宣告其死亡
5.民法的渊源是指( )。
A.民法的起源
B.民法的深度和来源
C.民法的发展历史
D.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A.出生
B.10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定孳息的有( )。
A.租金
B.牛奶
C.利息
D.股息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
A.金银
B.货币
C.票据
D.行为
9.在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
A.甲的拖拉机和拖犁
B.甲的手表和乙的表带
C.房屋和天花板
D.丙的钥匙和丁的锁
10.下列财产中不得抵押的是( )。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交通工具
C.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D.国有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厂房
11.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担任保证人的是( )。
A.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B.学校
C.医院
D.私营企业
12.周某到某家具城购买家具,看中了甲公司生产的红木家...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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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1、下列关于授权行为和委托合同的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授权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委托合同可用书面对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
B.授权行为可以事后追认,而委托合同必须事前订立
C.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D.授权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2、下列情况中,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是( )
A.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结果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
B.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C.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所造成的房屋损毁进行赔偿的
D.受害人要求侵害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
3、下列有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与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先于其行为能力产生
C.法人在清算期间仍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D.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不同的
4、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其遗产继承的开始时间是( )
A.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B.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
C.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
D.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5、下列有关监护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解除
B.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人
C.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D.只有公民才能担任监护人
6.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传达错误或没有传达,使他人受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第三人 B.意思表示的受领人 C.意思表示人 D.意思表示人和第三人
7、在不动产所有人出卖其不动产时,下列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为( )
A.承租人 B.抵押权人 C.典权人 D.共有人
8、诉讼时效作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间一般适用于(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辨权
9、甲和乙为同村邻居,甲越界建房侵入乙的宅基地,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A.相邻权 B.房屋所有权 C. 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10、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 )
A.购买权 B.撤销权 C.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D.解约权
11、甲公司出卖钢材给乙公司,合同订立的日期是2000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的所有权在乙公司付清货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 2000年4月5日支付了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4月10日将钢材运到乙公司,乙公司检验并接受了钢材,5月10日付清余款。该宗钢材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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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①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②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失踪的条件之一,也是宣告失踪程序的开始。人民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某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 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债权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失踪自然人为失踪人。
(2)宣告失踪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继续享有,应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承担。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置管理制度。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民法通则》第21条第l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基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民通意见》第35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对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这里的“其他费用”,是指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根据《民通意见》第32条的规定,在失踪期间,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其已经死亡的事实。宣告失踪制度与宣告死亡制度设置的目的不同,前者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后者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1)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
①须有...
03-17
本文 “成人高考2017民法难点之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由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本网。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最主要的区别。社会组织是为实现一定的宗旨,按照一定的条件建立起来的团体。法人可以是多个人集合组成的团体,如公司,也可以是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组成的团体,如基金会。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
(2)法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备法人成立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所在。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者的财产。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的财产的必然结果。独立责任,是法人制度的突出优点,也是法人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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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事业,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这里所说的“事业”包括各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行业,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行业。
我国关于合伙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两部法律中。以适用法律的不同为标准,合伙可分为两种类型,合同型合伙和企业型合伙。所谓合同型合伙,是指根据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该类型合伙虽然有两个以上的人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但是没有合伙名称,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为一个组织体,组织松散;或者是临时性的i其性质属于合伙合同,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合同型合伙适用《民法通则》。所谓企业型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该类型合伙具有字号,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一个组织体。企业型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
无论是合同型合伙还是企业型合伙,都存在一些共同的规则,例如都需要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都需要订立合伙协议,都需要共担责任和风险等。但是,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一方面,企业型合伙具有字号、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一个组织体,具有较强的团体性,可以成独立的民事主体;合同型合伙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性质上不过是一种合同关系。另一方面,两者在设立的条件、持续性、是否建立商业账簿、合伙的解散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区别。本书讨论的合伙是以《合伙企业法》为依据的企业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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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1)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2)合伙债务的承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包括“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两层含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即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 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每个合伙人都必须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对抗债权人,此即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倒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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