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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2017年成考民法辅导讲义:普通合伙的财产”,大家要做好复习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来,祝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希望此文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普通合伙的财产
(1)普通合伙财产的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财产的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 资,合伙人的出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财产相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经营的是共同事业,各个合伙人要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3)合伙财产的处分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为保护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法》对合伙财产的处分作出了若干限制性规定。
①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限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财产份额出质的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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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能力的普遍性。普遍性,是指凡是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资格。
(2)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l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所谓平等性,是指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年龄、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3)权利能力的统一性。所谓统一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又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统一性决定了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4)权利能力的不可分离性。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这种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不得转让、放弃、剥夺。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但关于出生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学说上众说纷纭。《民通意见》第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但是,对于某些权利,法律特别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能享有或若有某些情形则不能享有。如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也就是说,公民只有达到这个年龄才有结婚的权利能力。《婚姻法》第7条还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因此,患有此类疾病的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自治愈之日起才能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本身不具有权利能力。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对胎儿的利益就不予保护,如《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分为两种:一种是生理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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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是:
1.法人是团体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前者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出资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在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而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其出资人。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和最终体现。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必须依法要求国家确定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从而为自己取得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法人与合伙有重大的区别,其区别主要有:
(1)法人一般须经登记才能成立;合伙只需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 (2)法人的目的具有长久性;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
(3)法人必须具备特定的名称,这是其成立的必备要件;合伙组织的名称法律并无强制要求。 (4)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合伙仅为个人的集合。
(5)法人的财产归法人组织;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6)法人以法人所有财产为债务进行担保;合伙的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应具备四项条件:
1.依法成立
这一条件有二重含义:一是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它的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里的“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将一个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分的重要标志。法人必须有名称。依法需要登记的法人,如果没有自己的名称,有关机关将不予以登记。
法人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有哪些,分别是什么职权,法律上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住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一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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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然人与个人合伙
一、自然人的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藉的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采用了“公民(自然人)”概念。《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认为,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二)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的概念
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即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渔民或海员住在船舶上的,以船舶的船籍地为住所。
2.住所的法律意义
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因此,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1)住所是决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认定自然人是否失踪,应以其是否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为标准。
(2)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当事人要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通常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3)住所是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4)住所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标准、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以及债务清偿地的标准。
(5)住所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如在涉外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等。
(6)在其他法律中,住所也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如在选举、纳税、嫌疑犯的取保候审等方面无一不是以其住所为中心而进行的。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就是因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实际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就不是民事主体,就没有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因而更不可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了。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不是天赋的,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它的内容和范围,均由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是强行法,当事人不得将民事权利能力自行抛弃、限制、转让。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民法通则》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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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
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项。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国家。主体的法律价值在于确定利益的享有者,使每一个在法律上 应当有独立利益者成为法律上的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通过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享受其个人生活利益。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 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权益(如人身利益)。随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 种类还会不断增加。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 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实现其利益;
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意思说。由德国的温特夏德和萨维尼所倡。这种意见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治,或意 思的支配,权利反映了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第二,利益说。为德国的耶林所主张。这种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 法属于个人的利益,无沦精神的、物质的、都是权利。
第三,法力说。以德国学者梅克尔为代表。此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权利由特定 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
上述学说中,“利益说”和“法力说”揭示了法律和人的行为背后的社会经济原因,有较大的客观 性和合理性,构成了现今民法理论对权利本质认识的思想渊源。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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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成人高考考试即将到来,要想获得成功必然要付出汗水,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分享“成考2016年民法考点:代理”,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能取得好的成绩。想了解更多关于成人高考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
代理
A.一般规定:
a.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双方约定应由本人进行的行为。
c.委托授权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委托不涉及第三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代理解决代理后果的归属问题。
B.分类:
I.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特别代理的对称,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故又称概括代理、全权代理,实践中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概括代理。
II.本代理与再代理
a.概念:本代理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
b.再代理的特点: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的;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而不归属原代理人;再代理权不是由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原代理人转托的,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再代理附有条件,除非紧急情况,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告知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详见以下代理人的义务节)。
III.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a.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b.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监护人;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互为代理)
c.指定代理:指定代理人按照法院或者指定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法律援助)
C.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
a.追认:
(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二)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b.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d.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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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成考民法考点: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能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只有在为行使职能的需要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时才称为法人,它以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时,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机关法人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机关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其独立的经费承担。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无须经过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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