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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户籍制度对于中国社会而言不仅过去是,现在也是稳定的基石,通过人民公社这种集体占有土地的政策,以及后来的土地承包政策,都让农民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使得中国这个人均耕地非常有限、同时城市化水平很低的国家确保了“超饱和就业”这样一种状态,使得绝大多数人尽管贫困,但仍旧有起码的就业和生活保障。相对于中国的国情(人多地少,处于技术突变时代——放开了搞,中国农村很容易就能实现农业机械化,城市化水平不高——相对于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城市化水平不高意味着城市吸纳能力有限……),户籍制度其当了相当重要而且积极的作用,这一点不容否定。那种谈起户籍制度就怒发冲冠的态度是不正确的,一昧地对户籍制度扣屎盆子,是不尊重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看印度就知道户籍制度并非一无是处)的表现。同时,那种认为户籍制度尽管在历史上起过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是时过境迁,应该对户籍制度大刀阔斧,甚至完全废除户籍制度的观点,同样偏颇,为什么这样说呢?
人们在指责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相对割裂的时候,往往忽视了户籍适度的核心作用:超饱和就业,即它为中国农村绝大多数人提供了收入微薄的就业保障和较低的生活保障,在人多地少,农业机械化的外部条件已经具备,农村劳动力绝对大量过剩的情况下,这种超饱和就业的客观要求并不没有丧失,而且在城市化水平未发展到相当程度之前,这种用政策的方式强行制造超保和就业的局面还将长期存在,也就是说,给尚未完全脱离农村,以及虽在城市工作,但还不具备在城市获得稳定和体面的就业和生活保障的农民工及其家属以土地的最后保障,都还存在着必要性。将户籍制度匆匆忙忙地变成历史,那么这个国家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也很可能变成历史,国家就很可能陷入严重的阶级对抗和动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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