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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债权人与担保人在协议中约定,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由担保人在此限额内以抵押给债权人的财产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在一定期间内不断发生的债权;2、它是为将来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这是与一般担保的区别;3、抵押担保的总金额是预先确定的,担保的限额是债权连续发生的累计金额,而不是指数次发生的各债权中的最高额;4、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合同具有特定性,它主要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经常性,同类性质的业务往来而多次发生的债务,通常表现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证主债权的安全和减少保证人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最高额抵押担保时间长、风险大的特点,严格规范最高保证的应用。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担保,不能以最高额担保予以保护。由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履行期较长,因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应以当事人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后为起点推后二年,没有约定清偿期的,从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存续期间的,从结算终结时间起算,而不是从每笔债权发生的时间起算,从而客观合理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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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及保证人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
【举例】
假设,乙企业需要流动资金向甲银行借款,为保证该借款到期甲银行能收回,丙企业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乙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丙企业保证代为偿还。三方法律关系为,甲乙之间是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当事人;甲丙之间是保证合同(从合同)的当事人,乙是保证关系中的被保证人。
法律关系如图所示:
2、保证人的限制和禁止
(1)国家机关(除外情形);
(2)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法人的职能部门;
(4)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的一般规定
1、保证的形式
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来说,口头保证视为不成立,但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口头保证的。
2、保证的分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方式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举例】
假设,乙企业需要流动资金向甲银行借款,为保证该借款到期甲银行能收回,丙企业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乙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丙企业才保证代为偿还。按照一般保证的适用,债权人甲银行应当通过各种手段,包括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确认乙企业“不能”偿还到欠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相关责任是有顺序如图:
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的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共同保证
保证人为2个以上的保证。包括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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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
7.3.1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保证人的保证。
(2)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3)定金担保,在债务之外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7.3.2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通了通过具体规则将《担保法》有关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具体规范做了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原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个层次的规则
第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
第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
第三,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由债权人选择。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甲公司用一栋房屋作为担保,该房屋价值400万元,同时丙公司愿意为甲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款项,此时,乙银行应当选择如下担保执行方式( )
A.向丙公司追偿1000万元
B.先要求甲公司拍卖担保的房屋偿债,再向丙公司追偿600万元
C.先向丙公司追偿600万元,再要求甲公司拍卖担保的房屋偿债
D.先向丙公司追偿1000万元,等甲公司拍卖房屋款项入账后,退回丙公司400万
答案:B
7.3.3 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所谓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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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担保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2)物的担保(3)定金担保
8.4.2保证
1.保证的概念与种类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2)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抵押登记
《担保法》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2.抵押权的实现
(1)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2)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3)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8.4.4质押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类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03-05
担保合同无效分两种情况: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两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有差别的:
一、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06-15
担保物权有哪些知识点需要我们掌握呢?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担保物权,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有手头拮据的时候,需要向银行贷款,那么银行通常会要求我们提供房子、车子等物做担保,这就与我们学习的担保物权息息相关了。在事业单位、军队文职等考试中,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点是考试的重点。接下来,我们就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展开对比分析,掌握相关知识点。
一、知识介绍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是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三)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2.其次,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抵押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且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二、经典真题
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答案】C。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生效。因此,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效。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本案中,乙与丙之间不存在质押关系,也未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丙仅是依甲的委托代其占有质物而已。因此,丙未取得质权。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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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2.方式
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3.种类
(1)人的担保。主要形式是保证人的保证,可操作性较高。
(2)物的担保。主要方式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繁琐的操作手续使其实现较为困难。
(3)定金担保。在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债务是否履行决定了定金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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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
1担保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
(2)物的担保
(3)定金担保
2 保证
1.保证的概念与种类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2)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
3 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抵押登记
《担保法》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2.抵押权的实现
(1)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2)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3)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4 质押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类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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