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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河北衡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须知
2017年下半年中学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将于11月4日进行。我市共有8234人参加考试,比上半年增加3242人,增幅为39.4%。本次考试共设衡水学院、衡水科技工程学校、衡水市第四中学三个考点,共计252个考场。为确保本次考试安全、平稳、有序进行,特向参考考生做如下提示:
1、考生可于10月30日-11月4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2、请考生在规定入场时间(开考前半小时)前到达考点。为有效减少考点周围交通压力,建议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考。
3、为严厉打击替考严重违规行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良好形像,本次考试我市全部采用人脸识别验证系统对入场考生进行身份核验,请考生到达考点后要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指挥,提前排队有序入场。特别提示:为最大程度提高验证速度与通过率,请考生提前准备好自己的有效二代身份证,女生尽量不要佩戴饰品,身份验证时提前整理长发,不要让其遮挡额头及双耳,摘掉帽子和眼镜,将身份证放到阅读器上平视摄像头,正常2秒左右即可通过。
4、考生入场前要主动配合监考员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如携带手机等违禁物品,请按监考老师的要求将违禁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否则将不得入场考试。
5、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次考试;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内不允许上厕所。在考前请考生认真学习考场规则、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相关规定,切莫因一时疏忽造成考试违规。
6、考试作弊已入刑,请考生诚信参考。考生要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涉考条款,从我做起,文明应考。共同营造“诚信守法光荣,违规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
7、本次考试过程全程录像,考试结束后还将组织人员对全部考场录像进行回放倒查,在考试过程中或通过倒查录像如发现考生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8、良好的考试环境是由每一名参考者共同营造的,只有通过一个个诚实守信、遵规守纪的你才能共同构建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希望每一名考生在考试中都能以身作则,诚信参考。最后,预祝所有考生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考点信息
考点名称 | 考点地址 |
衡水学院东区 | 桃城区和平西路1088号 |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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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大纲
教育部人事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于2002年颁布了《教育学考试大纲》(共3种,分别适用于小学、中学、高校教师资格申请者)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共3种,分别适用于小学、中学、高校教师资格申请者),这是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指导用书。
(二)参考书的选择和使用
考试大纲只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对没有接触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的考生来讲,学习起来有一定困难,另外随着人们对教师职业的认可,公开招聘教师的考试也对应试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基于此,我们特组织编写了《教师资格认定及教师招聘考试专用教材》丛书。
(1)紧扣大纲,权威实用。本书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的,涵盖了所有的考试内容,讲解细致、深入透彻,重点突出,务求让考生能真正弄懂每一个知识点。
(2)体例科学,内容全面。全书包括“备考手册”、“七年真题命题研究”、“命题框架认知” “考点全景透视”、“经典考题名家点评”、“精选习题特训”、“答案及名家解析”七个栏臣,所设栏目环环相扣,科学实用,使考生能够系统准确地掌握重点知识,迅速抓住考试要点。该套丛书的出版,将有利于推动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顺利、健康地进行。
(三)试卷结构
(1)试卷总分:100分。
(2)考试时间:150分钟。
(3)试卷题型及所占分值比例:选择题30%;填空题20%;简答题36%;论述题14%。
(4)认知层次及所占分值比例:识记30%;理解50%;应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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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部分各科目均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该科目可以免于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我市2017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3月11日举行。全市共计6798人报名参加考试,其中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1490人、小学教师资格1666人、初中教师资格591人、高中教师资格2503人、中职文化课教师资格20人、中职专业课教师资格504人、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24人。全部类别的考试都安排在浙江师范大学考点进行。
请考生做好以下几项考前准备工作:
1.考生必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http://www.ntce.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2.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准备好考试用品及相关证件。
3.准考证下载、打印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及时与金华市教育考试院联系,联系电话:82469622。
考生须知:
1. 考生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如“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居民身份证”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
2. 考生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按照监考员指令顺序入场。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3. 考生入场后,须按指定座位就座,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入场至考试结束,未经监考员允许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
4. 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2B铅笔、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等)。严禁携带书籍、资料、包等物品,以及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如有违反,将按照作弊处理。
5. 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如遇试卷分发错误、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
6. 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并自觉服从监考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7. 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8. 因考点车位有限,考试当日将无法满足考生停车位需求,为避免因无法停车而延误考试,请考生选乘公共交通到达考点。
温馨提示: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节选)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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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场考试结束大部分考生都有总结考场经验的习惯,这样不仅有利下一场考试的进行和发挥,你知道在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要注意些什么吗?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资格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你拿到试卷后的第一件事情是做什么?我想很多人会说先写姓名然后考试做题。其实这是不对的。你还记得监考老师总是给我们说的一句话吗。这句话就是: “大家先检查下试卷是否完整,完整了再做题。”但是我们往往是对于监考老师的话当做是耳边风,二话不说上来就开始做题了,但是总会有一些运气不好的考生做到一半的时候发现卷子残缺,这样一来换卷子后就需要将做好的题目重新写一遍,浪费掉了很大一部分时间,导致考试结果不理想。虽然说卷子残缺的概率的确很低,但是我们也不能大意,一定要先检查试卷再做题,下面为大家讲解一下拿到试卷之后需要做的几件事情,希望大家认真阅读一下。
1、检查试卷是否完整,是否有印刷问题、字迹不清晰等问题,如有问题,要立即向监考老师反映,将这些问题解决之后再答题。
2、把整个试卷浏览一遍,对题型、试题难易、分值分布、题量等方面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心中对着重考察的知识点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就有利于自己对考试时间的分配和把握,整体上掌握考试,做题的时候先易后难,并且要留有检查的时间。因此这就更显示出了对题目难易的把握的重要性。
3、确定自己的考生信息填完无误。不要因为对这个小细节的忽略,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虽然以上说的都是一些细节性的小问题,但是细节决定成败,大家切不可忽视这些细节,千万不要因小失大。这些都是不费吹灰之力就能完成的小事,所以说大家尽量拿到试卷之后好好检查一遍试卷吧!
附:如何选择报考教师资格的种类
教师资格一共有7个类别,不同的类别也有不同的科目,在报考教师资格时我们究竟应该选择哪一类别、哪一科目呢?一旦报错可能就影响后续流程,浪费了时间和精力,也耗尽了报考动力。所以在出发前,我们有必要花点时间搞清楚前进的方向。
1.普法宣传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1.2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1.3 教育部2009年印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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