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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处理办法(修订稿)
为了规范教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提高证书信息的准确性,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
本办法所指的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情况包括持证人个人信息错误、资格种类、任教学科错误、证书编码错误等。
(一)处理原则
1.由原发证机构处理的原则。信息更正须由持证人或所在单位集体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区县撤销或合并的由现机构)进行处理。
2.重庆市直辖前办理的公章为“四川省教育委员会”的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代为处理。
3.原发证机构有误的,如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加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章的,则按照认定权限到正确的发证机构进行处理,即高中、中职、实习指导的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处理,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证书由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处理。
4.通过信息系统处理的原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须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更正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信息更正后,认定机构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重新打印和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简称“重发”),在新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注明“更正重发”和日期,并加盖公章,原错误证书由重发机构收缴、归档、备查;二是不重发证书,但必须在原教师资格证书最后一页备注上注明证书更正内容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未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一般为2008年以前认定的教师资格,下同),凡进行信息更正的,其证书号码无论是否正确或规范,都将由信息系统重新生成新的17位证书号码。
(二)处理办法
1.持证人身份信息错误的处理办法
凡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件信息项中任何一项有错误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持证人身份证、户口本或相关证明信息为准进行修改。重发的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以现有的身份证号码为准。如身份证号码自动由15位升为18位的不属于处理范围。
2.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处理办法
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以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信息为准进行修改。
如果档案材料中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信息也不正确,由原认定机构据实修改。
3.教师资格证书号码错误的处理办法
凡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没有按照认定时规定的编号方法进行编号的,包括认定机构代码为拼音的、无证书号码的、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认定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5位的、首次认定及以后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7位的,以及证书号码正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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