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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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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8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隶属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上自治区教育厅指导。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学院名称: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14489
学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233号
邮编:830011;
哈密校区地址: 新疆哈密市西郊火石泉车站南侧
邮编:839000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招生政策,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第九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工作组,实施第三方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实现阳光招生。
第三章录取规则第十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按“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同等录取条件下第一专业优先录取,平行专业与第一专业级差5分。
第十二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 按照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自治区及各省招办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五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受专业及就业岗位限制,600101铁道机车;600102铁道车辆;600601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60060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600113动车组检修技术等专业,女生请慎...
05-17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的2017年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希望能帮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隶属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上自治区教育厅指导。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学院名称: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14489
学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233号
邮编:830011;
哈密校区地址: 新疆哈密市西郊火石泉车站南侧
邮编:839000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招生政策,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第九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工作组,实施第三方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实现阳光招生。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按“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自治区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自治区及各省招办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六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受专业及就业岗位限制,600101铁道机车;600102铁道车辆;600601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60060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600113动车组检修技术等专业,女生请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八条 学院执...
06-19
2016年招生章程已经陆续公布,出国留学网高考网为大家提供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16,更多高考招生信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隶属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上自治区教育厅指导。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学院名称: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14489
学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233号 邮编:830011
哈密校区地址: 新疆哈密市西郊火石泉车站南侧 邮编:839000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招生政策,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第九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工作组,实施第三方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实现阳光招生。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按“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自治区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按照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五条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自治区及各省招办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六条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受专业及就业岗位限制,600101铁道机车;600102铁道车...
06-03
出国留学网高考网为大家提供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6招生章程,更多高考招生简章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6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隶属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上自治区教育厅指导。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学院名称: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14489
学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233号 邮编:830011
哈密校区地址: 新疆哈密市西郊火石泉车站南侧 邮编:839000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招生政策,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第九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工作组,实施第三方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实现阳光招生。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按“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自治区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按照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五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自治区及各省招办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六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05-27
2015年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业务指导。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学院名称: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14489
学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233号
邮编:830011;
哈密校区地址: 新疆哈密市西郊火石泉车站南侧
邮编:839000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招生政策,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第九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工作组,由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按“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自治区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按照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五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自治区及各省招办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六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受专业及岗位限制,部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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