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新课标2高考语文答案栏目,提供与新课标2高考语文答案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06-08
人都是在跌倒与爬起之间学会坚强,都是在风雨与阳光之间走过成长的路。无论如何高考已经结束,同学们好好的放松一下,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为您首发2015年新课标2高考语文真题及答案,期待您的关注。
2015高考频道精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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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青春是一幅画卷,高考是妙笔生花;人生是一段旅途,高考是转折之弯;人生是一场航行,高考是鼓动之风;人生是登山之道,高考是垫脚之石。愿学子金榜题名,考有所成。不论成功与否,你也不会后悔。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第一时间为您提供2014新课标2高考语文真题及答案解析,让你成也淡然,败也坦然。
06-07
2014高考之役的枪声已经打响,数以万计的考生奔赴“战场”,奋笔疾书,挥洒汗水。高考网也同各位战友们一同关注战事的整个过程,在此,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出2014新课标2高考语文真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同时,高考网小编在此温馨提示各位考生,高考并不能决定着你的未来,好好享受过程,不比过分在意结果。
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语 文
注意事项:
1. 本试卷分第一卷(阅读卷)和第二卷(表达题)两部分。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 作答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 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I卷 阅读卷
甲 必考题
一、 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时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欲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食,果实未熟,不~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载。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威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其余。当弗,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佛泽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利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从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蛋沙、鹅半吹起,失血余以灰之类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易以其物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
06-07
青葱岁月,转瞬即逝,高考的结束意味着自己的高中生涯已然结束,酸甜苦辣,个中滋味也只有经历过的才知道,但就算高考结束,高考的真题及答案还是很重要的,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第一时间为您提供2014新课标2高考语文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语 文
注意事项:
1. 本试卷分第一卷(阅读卷)和第二卷(表达题)两部分。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 作答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 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I卷 阅读卷
甲 必考题
一、 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时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欲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食,果实未熟,不~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载。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威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其余。当弗,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佛泽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利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从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蛋沙、鹅半吹起,失血余以灰之类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易以其物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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