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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社会福利制度有哪些改革和创新呢?跟着出国移民网来看看吧!欢迎阅读。
日本社会福利改革及创新
一、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分析视角
日本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往往是在由厚生劳动省(2001年以前为厚生省)官员、全国社会福利协议会等一部分社会福利团体以及少数社会福利学者所构成的政策圈(policy community)内设定改革任务,讨论改革设想,并形成讨论的框架。虽然一部分政党和社会运动批判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为新自由主义,但很少成为一般市民讨论的焦点。在护理保险制度成立时尽管媒体对其进行了很多报道,但民众的关心主要集中在护理服务能否增加以及随之增加的负担方面,而对于在政策圈内广受争议的护理保险制度的设计、护理服务的供给体制少有人关心。
有关社会制度改革的研究分析中,研究者也倾向于原封不动地接受政策圈所设定的讨论框架,因而分析视角出现了以下偏差:
第一,分析集中于被称为“世纪之交改革”,而深少考虑该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2000年代中期以后的改革也很重要且仍在进行中等事实。
第二,研究者往往只强调“从措置到合同”的服务利用方式改革是改革的核心,而不强调除此之外还具有多方面的改革内容,例如促进社区护理、地方分权、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对供方的规制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等。
第三,研究者一味强调改革是“唯一的选择”,而忽视了其他的政策选择。
本报告基于对上述三点中第一和第二点的反省,介绍自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的改革过程,讨论由多个层次构成的改革的全貌。至于第三点中的替代方案也有必要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但由于时间限制,本报告中对此不展开讨论。
如何理解改革前的日本社会福利的制度框架也十分重要。笔者曾把改革前的制度框架命名为“战后型社会福利”(平冈、2005),它由以下四点构成:(1)以“措置制度”(后述)为核心;(2)服务供给以机构服务为中心;(3)通过机关委任事务和特定补助费(专项拨款国库补助金、国家财政负担)机制,实现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④依据社会福利法人制度和措置委托制度保护并管理民间福利活动。
在此向海外学者简单说明该制度框架的几个核心概念。以下说明基于平冈等(2011)的第9章、第22章。其他相关论文参见堀(1997)、倉田(2008)、宇山(2006)、Hiraoka(2001)。
首先,“措置”指的是负有实施社会福利责任的知事(governor,相当于省长)、市町村长(mayor of municipality)等地方政府领导人通过行政方式决定社会福利服务的供给。一般而言,即使在措置制度下地方政府不会无视使用者的要求而单方面地决定服务。但是,使用者的意见并不是措置制度相关法律的构成因素,因此“措置制度”被批评为“不尊重使用者的选择,单方面地决定可利用的服务内容”。由此,用合同制度代替措置制度的呼声也随之高涨。
“措置委托制度”是由知事、市町村长等地方政府领导人向经营社会福利机构的社会福利法人委托服务供给的制度。该制度是与一般的地方政府委托业务截然不同的特殊制度。受委托的一方原则上不能拒绝委托,且委托费(又称“措置费”)的金额也受法令规定限制。与此同时...
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怎么样呢?跟着出国移民网来看看吧!欢迎阅读。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金制度
中国和日本同为东亚国家,文化接近,因此,日本自20世纪50年代逐步建立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大步解决农民养老
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从20世纪50年代末起步到基本完善,经历了半个多世纪,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可分为3个时期。
国民年金制度。1959年4月16日,日本政府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建立国民年金制度,把被排除 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农民、个体营业者(20岁以上、60岁以下)等强制纳入养老保险 体系中。1961年,缴费型的国民年金正式实施,日本进入“国民皆年金”的时代。
农民年金制度。随后,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为了适应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1970年5月13日,日本政府颁布《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 标志着日本建立了专门的农民年金制度。
《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鼓励农民离开土地。依自愿性原则,农民因进城或者满65周岁而转让土地经营权后,政府在支付其国民年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支付农民年金,作为国民年金 制度的重要补充。财政补助的比例根据参保者的年龄及参保年限实行不同的标准。加入农民年金必须满足以下 3 个要件:年龄在 20岁至55 岁之间;具有一定规模以上土地的名义权;必须是国 民年金的加入者。
免费享受国民年金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实行“国民皆保险”的社会保障体制,农民作为公民同城市居民一样,不需缴费就享有国民年金。2002年以后,日本农民的养老 金由两部分组成:国民年金和农业劳动者年金。纵观日本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笔者认为,可以提炼出以下几个特点。
法律保障。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立法先行。日本于1959年颁布《国民年金法》,保证每个日本国民都能享受国民年金。但当时没有专门的农民年金。1966年12月,农林水产 省将农业劳动者年金问题列入日程,最终由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
《国民年金法》和《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的颁布,使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得以保障,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财政支持。日本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中给予了极大的财政支持。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国民年金中,财政补贴包括基金保险金的三分之一以及全部的管理费用。
2004年以来,日本又通过一系列年金课税制度的改革,提高了国家财政对国民年金的负担比例。从2004年开始增收年金税,从2005年开始增收个人所得税,从2007年开始增收消 费税。通过征税的方式扩大国家财政的收入,到2009年,使国库负担基础养老金的比例从三分之一逐渐上升到二分之一。
普遍性。这一特征的标志是日本实施了公共年金一体化的改革。1973-1978年的石油危机,使日本经济由10%的增长率跌落至负增长。农村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产业结构发生了很 大变化,导致以农村人口为对象的国民年金参保者人数急剧下降。另外,人口迅速老龄化,导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倍增,养老金的支付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从1975年的9.4%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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