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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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最高人民法院面试公告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最高人民法院面试公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面试人员

  根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照1:5比例,确定45名面试人员(名单附后,按准考证号排序)。

  二、面试确认

  考生应在2月12日17:00之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如下:

  1.请发送电子邮件到gfzhaolu@163.com,邮件标题为“xx确认参加xx司局xx职位面试”。

  2.确认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以附件形式发送《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招录公务员登记表》(见附件)和个人近期免冠正装电子彩色照片一张。

  3. 放弃面试者请填写《自愿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见附件),本人签名并粘贴身份证复印件,于2018年2月12日17:00前传真到010—67556327。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确认参加面试,又无故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

  三、资格复审

  请参加面试的考生按以下要求准备资格复审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至同页)。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单(从成绩查询网站下载打印)。

  4.个人近期免冠1寸正装彩色照片2张。

  5.《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应届毕业生)《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招录公务员登记表》。

  6.已获得的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复印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7.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国有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

  8.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材料。社会在职考生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同意报考证明(注明现单位工作起止时间及职务、人事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待业人员需提供存档单位出具的存档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地址、联系方式)。现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报名时填写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请将以上材料于2018年2月13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请在信封注明“公务员资格复审材料”)。考生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录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2018年3月7日下午2:00至5:00。请考生携带以上复印件材料的原件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一区(北...

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深圳)招聘公告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的“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深圳)招聘公告”,欢迎阅读。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5名聘用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1.民主公开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择优录用原则。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无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

  (五)符合相关岗位要求;

  (六)身体健康。

  三、招聘岗位及要求

  本次招聘工作人员共计25人,其中书记员8人,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2人,司法警察辅助人员15人。具体岗位要求详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聘用制工作人员需求计划表》(附件1)。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7月25日;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填写《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聘用制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需由学校出具学籍证明)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综合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邮编:518001,信封明显处请注明“聘用岗位报名”字样),同时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文件发送至邮箱:yxzhbgs@163.com(需于报名截止日前寄出纸质材料并成功发送电子文档)。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3.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报名条件资格审查,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聘用资格。

  (二)考试

  1.组织书记员岗位人选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及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听打和看打);

  2.组织文员岗位人选进行笔试(无指定用书,主要考察行政管理及文字综合能力);

  3.组织司法警察辅助人员进行笔试及体能、技能测试(参照公务员法警招录标准)。

  4.书记员、文员根据初试成绩,按1:2比例择优确定面试人选。信息技术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确定面试人选。司法警察辅助人员通过相应测试后,确定面试人选。

  5.面试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明(应届毕业生需由学校出具证明)等原件材料,以及1寸免冠照片2张;面试前需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

  6.笔试时间为2017年7月29日、7月30日,面试时间为8月3日、8月4日;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和考察

  1.根据综合成绩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并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考录标准,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组织体检合格人员进行组织考察。

  (四)签订合同

  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接收人选,组织人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派遣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工作,派遣期2年,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表现优秀者可续签合同。

  五、待遇及其他

  (一)工资待遇

  以上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参照广东省深圳市相关人民法院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标准(具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供您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

 

  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供您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本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6年招聘4名文员和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为第二巡回法庭招聘2名综合办公室聘用制文员和2名诉讼服务中心聘用制工作人员,具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1.公开招聘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择优录用原则。

  二、招聘条件

  (一)综合办公室文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中文专业优先);

  3.具有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具备较好的行政公文和一般性文章的写作水平;

  4.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办文;

  5.年龄28周岁以下(1988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6.身体健康。

  (二)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法律专业优先);

  3.具有一定社会实践经历和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具有人民法院工作经验的优先招聘;

  4.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办文;

  5.年龄28周岁以下(1988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6.身体健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受过刑事处分或治安处罚的;

  2.在校期间或从业期间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不宜从事文员和诉讼服务的情形。

  三、报名

  报名人选填写《最高人民法院聘用制文员报名登记表》和《最高人民法院聘用制诉讼服务人员报名登记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gfy_ex@163.com

  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10月14日

  四、资格审查和考试

  1.对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人选;

  2.组织通过审查人选进行笔试(办公室文员考察写作能力;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察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掌握);

  3.根据笔试成绩,确定面试人选。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1.根据综合成绩(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70%),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2.组织人选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

  六、签订聘用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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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下)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下)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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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上)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计划公开遴选26名公务员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计划公开遴选26名公务员通告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更多公务员遴选相关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计划公开遴选26名公务员通告

  2016年8月10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公告,决定开展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此次计划公开遴选26名公务员,具体职位和条件如下:

  一、巡回法庭刑事审判法官助理职位

  计划遴选2人,主任科员及以下,法学专业,研究生(硕士)及以上。本科阶段须取得全日制学历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有刑事审判工作经历,曾经担任或者现在担任助理审判员及以上审判职务。入职后派驻至巡回法庭工作,定期轮换。

  二、巡回法庭民事审判法官助理职位

  计划遴选6人,主任科员及以下,法学专业,研究生(硕士)及以上。本科阶段须取得全日制学历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有民事审判工作经历,曾经担任或者现在担任助理审判员及以上审判职务。入职后派驻至巡回法庭工作,定期轮换。

  三、巡回法庭行政审判法官助理职位

  计划遴选6人,主任科员及以下,法学专业,研究生(硕士)及以上。本科阶段须取得全日制学历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有行政审判工作经历,曾经担任或者现在担任助理审判员及以上审判职务。入职后派驻至巡回法庭工作,定期轮换。

  四、司法研究职位

  计划遴选5人,主任科员及以下,法学专业,研究生(硕士)及以上,中共党员。本科阶段须取得全日制学历学位。有法律工作经历,研究能力较强。

  五、综合文字职位

  计划遴选5人,主任科员及以下,哲学、历史、社会学、行政管理、法律、中文、新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本科阶段须取得全日制学历学位。文字能力较强。

  六、司法警务管理职位

  计划遴选2人,主任科员及以下,专业不限,本科及以上,中共党员。有人民警察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有政策研究或综合调研岗位工作经历的优先。须符合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请登录报名专用网址(http://www.scs.gov.cn/gklx2016)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cs.gov.cn)进行报名。统一笔试成绩公布后,按照5:1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按照1.5:1比例确定差额体检考察人选,根据体检、考察、公示情况择优确定录用人选。

  具体资格条件及遴选程序详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6年8月11日

  

刍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法现象

 

  (一)仪表

  仪表是指人的容貌,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外观体现。一个人的卫生习惯、服饰与形成和保持端庄、大方的仪表有着密切的关系。

  1、卫生:清洁卫生是仪容美的关键,是礼仪的基本要求。不管长相多好,服饰多华贵,若满脸污垢,浑身异味,那必然破坏一个人的美感。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入睡起床洗脸、脚,早晚、饭后勤刷牙,经常洗头又洗澡,讲究梳理勤更衣。不要在人前"打扫个人卫生"。比如剔牙齿、掏鼻孔、挖耳屎、修指甲、搓泥垢等,这些行为都应该避开他人进行,否则,不仅不雅观,也不尊重他人。与人谈话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声音不要太大,不要对人口沫四溅。

  2、服饰:服饰反映了一个人文化素质之高低,审美情趣之雅俗。具体说来,它既要自然得体,协调大方,又要遵守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或原则。服装不但要与自己的具体条件相适应,还必须时刻注意客观环境、场合对人的着装要求,即着装打扮要优先考虑时间、地点和目的三大要素,并努力在穿着打扮的各方面与时间、地点、目的保持协调一致。

  (二)言谈

  言谈作为一门艺术,也是个人礼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礼貌:态度要诚恳、亲切;声音大小要适宜,语调要平和沉稳;尊重他人。

  2、用语:敬语,表示尊敬和礼貌的词语。如日常使用的"请"、"谢谢"、"对不起",第二人称中的"您"字等。初次见面为"久仰";很久不见为"久违";请人批评为"指教...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利率超36%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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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 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审结52.6 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给予有条件的认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