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李昌奎案栏目,提供与李昌奎案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院回应改判基于少杀慎杀 奸杀19岁少女摔死幼童该如何量刑引发热议
2009年6月,云南省巧家县村民李昌奎残忍奸杀了19岁的同村少女王家飞后,又将王家飞3岁的弟弟摔死。后李昌奎自首。2010年,昭通市中院一审判处李死刑,二审却因其“自首”情节改判了死缓。
近日,此事被网友披露在多个微博平台上,立即引发轩然大波。网友将此案对比药家鑫案,对量刑标准、“自首”是否可以免死、舆论参与及司法公正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对此,云南高院表示,终审改判主要是基于法界提倡的“少杀”、“慎杀”理念,并且李昌奎确有自首情节。目前,该案已展开重审工作。
受害人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王家至今未接到该案的二审判决书,是否能重新审查也未接到正式通知。
文/本报记者邱瑞贤
事件回放
李昌奎与受害人王家飞同为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
在2007年,李昌奎曾托人到王家说媒,而19岁的王家飞面对大自己10岁的李昌奎,并没有同意提亲。
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琐事打架,远在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
两天后,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王家飞和王家红姐弟。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随后提起锄头猛击其头部,王家飞倒地致死。随后,李昌奎将年仅3岁的王家红,倒提猛摔向铁门,致其死亡。作案后,李昌奎找来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逃离现场。
多个微博平台成为李昌奎案发酵的舆论核心。该案件被披露后,第一时间王家飞的哥哥和王家飞的婶婶分别开通微博,即时披露案件细节和实时进展。
家属
二审判决一直未被告知
受害人王家飞、王家红本来有兄妹三人,现在王家只剩下哥哥王家崇。昨日下午,王家崇透露,今年3月份本案二审结果出来后,他们并未被告知,也没有收到判决书。“我们是大概5月份的时候才听说到二审结果的。当时云南省高院负责审理此案的赵伟庭长说:‘因为一审你方是服从判决的,所以二审就没有通知你们到庭也未送达判决书,这是合法的’。”
此案被网友纷纷拿来与药家鑫案对比,王家崇说他们一家人本来并没有这么想:“药家鑫是大学生,社会关注度较高,而我们是中国最底层的农民,案情比较清楚,昭通市中院一审也给了相对公正的判决,所以我们一直没有请律师,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只是一家人都没有想到高院终审会是这样的结果,由于没接到判决书甚至于让我们失去了申诉的机会。”
“现在我们就只有一个诉求,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并给予我们家最大限度的民事赔偿。”王家崇说。
网友
98%网友认为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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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本报评论员李晓亮
被称为云南“药家鑫案”的李昌奎案,又现新波折: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引起大哗。4日,云南省高院表示,已派专人对此案重审,不日将公布结果。
李昌奎案再起波澜,多少让人有点“折腾”的感觉。一反一复中,法律严肃性遭遇尴尬,一字不同性质却可能截然相反的判决,也消解了法律威严,让司法公正在案情波折里起伏跌宕。这是我们不愿见的,因为民众的法律信仰,没准会在这个过程中被无形消解。
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只能由一起起公正权威的判决来堆砌。这是一个浩繁而缓慢的过程。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古今中外,几乎所有语境下,传递正义捍卫信仰的向善的正向努力,总是迟缓而艰难的。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法官的深厚学识和专业判断,需要不凡的法律理性,需要守卫社会光明与正义的决心,需要力排众议的果决。即便如此,一位兼具上述素养的法官,终其一生都还必须兢兢业业,靠一个又一个具体而微的公正判决,才能持续传递出司法正义捍卫法律尊严,然后才能渐渐凝聚民众的法治信仰。
这是一件必须皓首穷经、终生不懈的技术活和苦力活。现实的残酷在于,有时你一个不慎,哪怕一个无心之失的误判,都可能耗掉你半生积蓄的清誉。不得不承认,以上还是仅存于假设中的理想境况。揆诸现实,就基层司法境遇而言,理想化的司法公正很多时候还显得奢侈。
仅近些年,这类在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瑕疵的“先天不足”或“后天失调”的案件,就不胜枚举。“先天不足”的如:南京彭宇案、广州许霆案、深圳机场拾金案等,都是由于法官专业素养和司法判断的问题,一度曾出现过判决与常识、与公众感观,乃至与法理格格不入的尴尬。既造成司法成本的攀升,又未起到应有的良性示范效应。
而“后天失调”的案例,如哈尔滨林松岭案、湖北邓玉娇案、杭州七十码事件、吉首事件等,则涉嫌权力失范、司法不公等腐败行为了。之所以“后天失调”,说到底,还是因为相关部门没能超脱于部门私利等狭隘利益格局之外。因为剪不断理还乱的各方利益掣肘,因为司法受到不应有的权力或资本因素干扰,所以司法天平出现失衡,司法公正也随之出现紊乱失调。
如果说,因为司法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和认知有限性,导致判决在司法公正方面“先天不足”,还只是遭到民众揶揄嘲讽如“彭宇案”后几年来的舆论反应那么,因为权力失范、司法腐败和利益纠葛导致的司法公正方面“后天失调”,就只会让民众齿冷心寒。就会蚕食司法尊严,消解社会法治信仰,加剧法律公信的流失。
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先天不足还是后天失调,都是司法公正的天敌,都是法治进程中的大碍。仍以李昌奎案为例,负两命在身的李昌奎案,以现行法律规定,不论是残忍程度还是认罪态度,都可适用死刑。假如此案没能引起全国性舆论关注,或许就无云南省高院日前的重审表态,这就又是一起极为随意的司法判决。
仅就这类案件而言,司法裁量权和弹性之大,绝非幸事。倒是此案再次引出的关于“自首与减刑”以及“死刑与死缓”的差别界定问题,基层司法的科学性权威性问题,需要立刻引起立法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不能再让司法公正和民众法治信仰,随一起起反复的随意性极大的司法判决所沉浮了,我们已再也伤不起了!
...07-05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罪名终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判决书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药家鑫案中,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有一句名言: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有关药家鑫该不该死,在此存而不论,但这话套在本案中,似乎更为正确: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现在,药家鑫已死,而“死缓”放在李昌奎身上,就像牛头安在马嘴上,显然是不合适的。
虽然法律有职业门槛,但其实许多东西并不复杂。比如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足够学者写上等身著作;但对于民众来讲,无须多讲大道理,仅看“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的情节就知道,如果这么严重的罪行都不足以让罪犯去死,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九泉路上申冤了。
据说,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是,别忘了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而且药家鑫在当天就自首了,不像李昌奎在出逃后第四天才自首。当然,法院还说了,李昌奎还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这方面,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认可)。就算是吧,但要知道,药家鑫也是有认罪、悔过的态度,并且也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只是被害人不愿与他家和解而已。某种程度上讲,李昌奎的认罪与积极赔偿损失还不如药家鑫,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李昌奎又有何理由不被处死呢?
要说两案的差异,唯一之处可能就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药家鑫案的被害人有一个擅长利用舆论的代理人张显,药家鑫案在审判前就受到舆论的分外关注。而李昌奎案在审判前却没有引发舆论的关注,更没有一个张显帮助他们争取舆论。但如果仅仅是由于舆论关注不同,就让罪行更严重的李昌奎得以免死,则不啻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只有在舆论关注时和舆论并不关注时,都能同样适用一条法律准绳,才能做到司法公正,赢得司法公信。我希望,最高法院应当关注李昌奎案,检察机关也应当就此案进行抗诉,还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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