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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学人员来创业园投资或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的优惠政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留学人员投资或自办民间科技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或国内紧缺产品的,创业园帮助企业向政府部门优先申报"火炬计划"、"新产品开发"、"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计划,争取专项资金或贷款。
3、进驻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头三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通过财政给予返还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渠道给予返还50%。
4、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有关政策。
5、进驻企业享受株洲高新区 "无费区" 的优惠政策,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6、留学人员在创业园投资或兴办企业,在适当的使用全面积内,企业从签订入园协议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入了实质性的经营生产开发或科技研究的,企业园为其提供低房租优惠,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减按市价的30%收取, 第三年减按市价的70%收取房租 。
7、进入创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程序经专家认定的,可优先申请使用高新区各类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及科技三项经费。
8、进入创业园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经市以上科委或经委认定,列入新品试制、鉴定、开发计划,并报同级地税部门备案)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不再抵扣。
9、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列入政策采购计划目标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经有权评估部门评估后,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作价金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最高可达35%。
10、进入创业园的企业的科研业务用房和科技人员住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重点实验室项目以及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所需基建和设备投资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政府返还项目土地使用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11、来创业园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留学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调入城市,免交城市增容费的费用。
12、来创业园主办重点实验室、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可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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