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档案保管栏目,提供与档案保管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档案保管,档案馆(室)对档案进行系统存放和安全保护的工作,是档案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基本任务和要求是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调用。
出国留学的同学,档案如何保管是一个需要了解的问题,那么接下来就和出国留学网来看看出国留学网档案保管如何办理?
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办理程序(以下所提文件皆为原件)
1、《出国留学人员集体户口申请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自行打印并贴近期1寸白底证件照片1张)
2、护照(在有效期内);
3、留学签证(须为学生签证,欧洲部分国家可以用申根签证);
4、国外无条件录取通知书(即出国直接攻读学位,无需学习语言或预科课程)
5、毕业证书(应届毕业证书原件)
携带以上5项材料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办公室申请,同时,申请人须按照“留学存档”要求办理个人人事档案调档手续。
第二次前来中心(可请被委托人带委托书办理)携带如下材料:
1、出国留学人员集体户口办理申请书(原户籍单位须在单位意见一栏盖章同意迁出)
2、国外无条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翻译件,须经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在嘉华翻译的提供翻译受理凭条);
3、户籍卡(原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护照(首页复印件);
6、留学签证(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8、户口存放费用(一次性交纳3年管理费,共计720元,如中间发生变化,则按多退少补原则办理)
备齐上述材料,中心与留学人员签署“出国留学人员集体户口存放合同书”(一式两份),申请手续即告完成。
长期存档
1、存档对象:准备出国留学人员或正在国外就读尚未毕业的自费留学人员(含赴港澳地区)。
2、办理流程
(1) 完成在线申请:请登录中国留学网 ,进入"留学存档"栏目,点击"在线申请"并将填写好的"存档人员登记表"打印一份;
(2) 需提交的材料:
① "存档人员登记表"一份;
②护照首页或港澳通行证末页(有照片页)复印件一份;
③国外教育机构入学证明OFFER复印件一份;
④出国前未将档案存放我处、而已在国外就读者,可提交"在读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⑤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签证(签注)的复印件一份;
⑥ 720元档案管理费(三年保存期限的费用。若需存档三年以上费用可一次交清);
⑦申请存档手续原则上需要本人亲自前来办理,若确实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
(3)上述条件均合格者,我处为其开具"存档卡"、"调档通知单"。存档人员凭"调档通知单"到原档案保管机构调档并转至我处。
本人可将密封完好的档案自带交至我处或由原档案保管机构通过机要直接寄至我处。
特别提示:
* 本人须妥善保管好"存档卡"和交纳"档案管理费"的发票原件(最好留在国内保管);
* 办理档案续费所需材料:"存档卡"原件;
* 办理档案退费:...
12-01
各位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友们,出国留学网精心为您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必背数字篇(下)”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考试顺利!更多有关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必背数字篇(下):证券投资与档案保管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必背数字篇:证券投资咨询
1.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3.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4.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数字篇:档案保管年限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2.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3.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备查。
4.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6.查询记录(诚信信息)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7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8.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9.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10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10-14
2015国家公务员职位表:档案保管利用业务指导部门,由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职位表频道为您提供,更多职位表请查看点击查看2015国家公务员职位汇总表。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部门代码 | 974 | 974 | 974 |
部门名称 |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 |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 |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 |
用人司局 | 档案保管利用业务指导部门 | 档案保管利用业务指... |
08-23
签订合同时为了维护交易更加公平的进行,无论是哪一方利益亏损,只要签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交易更加顺利并且完美化。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www.liuxue86.com/hetongfanben/ 。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仪器设备类档案的质量和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档案在我校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并为考核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凡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设备仪器,其档案都由我校档案馆保管,各部门可保存复印件;凡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档案由使用单位保管,将档案目录交档案馆备案。
第二节 会计档案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会同会计机构有关人员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请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固定资产卡片是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其余凭证、账、报表保管期限是15年。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和办法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共同鉴定和审查,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另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二)保管期满但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对于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种明细账、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 )。
A.5年...
第二节 会计档案保管
一、会计档案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2)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3)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见表9—1。
表9—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其中:
(1)保管期限为3年的会计档案有1个:月、季度财务报告
(2)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3个:银行存款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后5年)
(3)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2个: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保管期限为永久的会计档案有3个: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其余均为15年
表9-2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保管期限 具体内容
3年的 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5年的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10年的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15年的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明细分类、分户账和登记簿
25年的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永久保存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交接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重点)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
第二节 会计档案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会同会计机构有关人员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请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固定资产卡片是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其余凭证、账、报表保管期限是15年。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和办法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共同鉴定和审查,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另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二)保管期满但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对于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2.正在项目...
03-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保管档案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_________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保管档案。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及缴交档案保管费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及相关资料转入甲方,否则甲方不予提供相关服务。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只为乙方提供出具档案保管证明以及借阅档案的服务,不提供其他服务。此外,乙方的就业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工资福利、社保医疗、人身权益及人身意外等均应自理。
3.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4.本协议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协议期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续签或将档案转出;否则,视为乙方继续委托甲方保管档案,甲方可依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向乙方计收档案保管费,并保留追收乙方欠费的权力。
03-07
甲方(受托方):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接收,保管当事人的人事档案。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整理档案、代投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因乙方未将人事关系转入甲方,如申请档案转出,甲方只开具《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而不开具《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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