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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程序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程序”,欢迎您下载!

  一、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的原则

  注意: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201条: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注意人民法庭的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2、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级执行或者指令执行:

  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执行和解

  第一、不同于调解

  第二、和解的内容与形式(执行规定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第三、法律效力:自觉履行完毕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权利人应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执行承担

  (1)执行规定76条: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2)执行规定77条:合伙组织或者合伙性联营企业

  (3)执行规定78条:企业法人分立

  (4)执行规定79条:分支机构

  (5)执行规定80条:开办单位问题

  (6)执行规定81条:法人撤销、注销或者歇业

  5、执行担保

  6、执行回转

  (1)商标侵权中的例外。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执行程序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执行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对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7.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8.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10.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11. 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12.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13.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⑴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⑵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14. 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15. 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16. 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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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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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的原则

  注意: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201条: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注意人民法庭的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2、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级执行或者指令执行:

  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执行和解

  第一、不同于调解

  第二、和解的内容与形式(执行规定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第三、法律效力:自觉履行完毕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权利人应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执行承担

  (1)执行规定76条: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2)执行规定77条:合伙组织或者合伙性联营企业

  (3)执行规定78条:企业法人分立

  (4)执行规定79条:分支机构

  (5)执行规定80条:开办单位问题

  (6)执行规定81条:法人撤销、注销或者歇业

  5、执行担保

  6、执行回转

  (1)商标侵权中的例外。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执行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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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的原则

  注意: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201条: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至第24条做了如下详细规定:

  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界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与管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四、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9条与第20条的...

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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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死刑停止执行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死刑停止执行”,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死刑停止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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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诉讼执行程序与措施

 

  大家一起来看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的考点知识吧,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成绩,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更多试题请关注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考试栏目。本栏目会为大家更新最新的一级建造师资讯。

  诉讼执行程序与措施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判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

  (一)执行的条件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

  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二)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1.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2.其它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

  (1)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2)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3)从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移交执行

  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

  (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

  (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

  (3)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五)执行中的其他特殊问题

  1.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2.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员提出异议的。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六)执行措施(1...

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考友们都准备好一级建造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二)或裁或审制度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受理。

  (三)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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