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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各地政法干警的报名工作已经相继开始了,预计各省的考试都会集中在9月中旬,众位考生也要挑灯加油了。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www.liuxue86.com/gongwuyuan)为了给大家节约复习时间,特意把政法干警考试的知识点逐条整理,这样便于大家复习。内容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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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民法问题是公务员考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www.liuxue86.com/gongwuyuan)资深教师通过对近几年政法干警考试试题的分析,现将民法学考试复习资料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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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从历史上说,法定继承早于遗嘱继承而产生,是遗产继承的最初方式。但是,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得适用遗嘱继承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因此,法定继承具有补充遗嘱继承的特点。
(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定继承并不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而遗嘱继承则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因为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的规定只可说是出于对被继承人意思的推定。但是,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也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制。例如,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适用在先,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限制。所以,法定继承具有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点。
(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分关系确定的
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一般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人一般只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亲属关系是一种身分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分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四)法定继定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在法定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且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任何人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应继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遗产。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强行性的特点。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哪些亲属属于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法定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是法定继承权。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以下近亲属:
(一)配偶
配偶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间的相互称谓。作为继承人的配偶应是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仍然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人。与被继承人原有婚姻关系。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解除、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因不具有法定的配偶身份,此时不再是法定继承人;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在法院已作出离婚的判决但判决未发生效力前死亡的,另一方仍为配偶,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非法同居或者姘居的人,不具有配偶身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依法律认定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为配偶。与被继承人已办理结婚...
08-21
1. 抵押权与质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所栽明的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者的区别是:
1) 标的物种类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而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
2) 是否移转占有不同。抵押权以不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而质权以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
3) 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权的设定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而质权则不能重复设置。
5) 收取孳息的主体不同。在抵押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是抵押人。在质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则是质权人。
6) 担保范围不同。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质物隐含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列入担保范围,而抵押权则不存在此类情形。
2. 转让与转包
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条件发包给第三人,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不同。转让必须转让全部承包经营权,而转包既可转让部分承包经营权,也可转让全部承包经营权。
2)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不同。在转让中,原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在转包中,
原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存在,其和接受转包的第三者一起承担承包风险。
...08-21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得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者的区别是:
1)按份共有人依照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人则是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2) 按份共有人有权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加以处分,即分出或转让,但共同共有人无此项权利。
3) 在共有关系终止分割共有财产时,共同共有人若没有协议,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而按份共有则直接根据共有人的份额分割。
08-21
我国于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二者的区别是:
1) 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中双方都负有义务。
2) 双务合同中一方不能履行,他方享有解除权,单务合同中不承担义务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3) 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这些权利。
2.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消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而合同撤销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不产生效力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合同解除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合同撤销以合同中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瑕疵为前提。
2) 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合同提前消灭,并不影响已经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撤销的结果是合同自始无效。
3) 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而合同撤销只包括法定撤销一种。
3.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是:
1) 要约是合同成立中实质性程序,而要约邀请则不是。
2) 要约一旦生效,对要约人即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则不具有约束力。
3) 要约一般只能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
4) 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具备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需要。
4.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的主任的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即应承担代为履行或赔偿责任的担保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2)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次位责任,即仅仅对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5.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违约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
(2)缔约过失责任是因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而违约责任是因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
08-21
1.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杂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区别:
1) 合同之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非合同之债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
2) 合同之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非合同之债依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成立。
3) 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而非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法定性。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实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二者的区别是:
1) 在特定物之债中,债的标的物可以在债成立时转移,而在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付时起转移。
2)在特定物之债中,如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可以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但在种类物之债中,如种类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一般不能免除交付实物的义务。
3.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交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而选择之债是指在树种交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二者的区别:
1)简单之债的交付只有一种,而选择之债的交付有数种。
2)选择之债须经确定之后才能履行,并且一经确定,即转化为简单之债。
4.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负担。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假如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二者的区别:
1)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是其所转让的债务的债务人,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是全部债务的债务人。
2)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对其转让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要对全部债务负责。
3)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
5.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 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2)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应当根据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其责任的大小,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对于侵权行为之债的处理,则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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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二者的区别是:
1) 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中双方都负有义务。
2) 双务合同中一方不能履行,他方享有解除权,单务合同中不承担义务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3) 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这些权利。
2. 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预付款则是当事人在合同标的额内向对方预先支付的金钱。二者的区别是:
1) 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而预付款没有担保功能。
2) 在一方提供定金后,如果提供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收回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一方支付了预付款后,当事人违约时,并不承担失去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责任,而是承担违约责任。
3. 缔约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
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缔约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侵权责任则广泛适用于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的情形。
2) 缔约过错责任必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过错责任,也包括无过错责任。
3) 缔约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既包括赔偿损失责任也包括其他责任形态。
4)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方的缔约费用和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受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损失。
4.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的主任的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即应承担代为履行或赔偿责任的担保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2)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次位责任,即仅仅对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5.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违约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
(2)缔约过失责任是因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而违约责任是因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
08-21
1.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出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出租人使用,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者的区别是:
1)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出租人和出卖人;租赁合同一般只包括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2)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纳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种类物的代价,实际上是出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出租人应当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
3)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出租人一般是法人。而租赁合同的主体则不具有这种特殊性。
4)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担保在责任,除非出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了标的物的选择;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瑕疵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
5) 在合同期满后,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选择返还或留购或后续租方式;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则无此选择权。
6)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普通租赁合同不一定是书面的。
2.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实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三者都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其区别是:
1) 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是有偿的;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报偿具有不确定性。
2)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行纪合同一般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居间合同的中间人根本就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名义进行订约行为。
...08-21
1. 人身权与人权
人身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参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权是西方法学的概念,是人基于自然属性而具有的权利。二者的区别是:
1)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人权最初提出者是资产阶级为摆脱封建束缚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正是这样的学说和口号,从思想上瓦解了封建统治的基础,从政治上摧毁了封建政权。尽管如此,资产阶级的人权观热哪个染具有不可摆脱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
2)人权一词在国内法上一般大致小相当于各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国家文献使用时,其包括的范围更光。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性权利,还包括民事性权。民法上所讲的人身权比“人权”概念范围要小的多,它只是指那些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从逻辑上看,人身权属于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属于人权。
2. 隐私权与名誉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权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就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公民就其名誉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二者的区别是:
1) 主体范围不同。
2) 侵权方式不同。
3. 法人名称权与公民姓名权
名称权是指法人等其他组织就其名称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姓名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二者的区别是:
1)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民除了在户口登记文件上的姓名外,还可以有其他姓名。
2) 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假名和笔名;公民则可以使用假名和笔名。
3) 在同一县、市行政区内,名称不能重复登记,先登记者排斥后登记者;公民姓名则不具这种属性。
4) 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公民的姓名权不可转让。
4. 人格权与名誉权
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与民事主体人身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权利与主体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属性。身份权是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二者的区别是:
1)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2) 主体范围不同。
3) 权利对象不同。
4) 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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