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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试题”,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试题(3)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民事权利的有( )
A 婚姻自由权
B 亲属抚养权
C 作品修改权
D 仲裁请求权
2、双无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
A 只为永久性抗辩权,不为延期型抗辩权
B 只为延期型抗辩权,不为永久性抗辩权
C 既为永久性抗辩权,又为延期型抗辩权
D 或为永久性抗辩权,或为延期型抗辩权
3、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 撤销权
B 解除权
C 债权请求权
D 追认权
4、人身权属于( )
A 请求权
B 支配权
C 抗辩权
D 形成权
5、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氛围( )
A 财产权与人身权
B 绝对权与相对权
C 主权利与从权利
D 请求权与形成权
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行餐饮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自助行为
D 是侵权行为
7、甲去外地做生意,向乙借款5万元,为表示信用,甲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交给乙方居住。双方言明:利息与房租冲抵,一旦借款返还,乙即退还房屋。乙对甲的房屋享有什么权利?
A 抵押权
B 质押权
C 承租权
D 借用权
参考答案:1、D 2、B 3、C 4、B 5、B 6、C 7、C
二、多选题
1、下列权利中,属于财产权的有( )
A 物权
B 债权
C 亲权
D 荣誉权
2、属于民事实体权利的有( )
A 申请回避权
B 申请执行权
C 抵押权
D 名誉权
3、甲乙签订合同,由甲出售一头水牛给乙,乙已经付款,现履行期已到,则乙对甲享有的权利为()
A 绝对权
B 相对权
C 期待权
D 既得权
4、紧急避险属于( )
A 公力救济
B 私力救济
C 自主行为
D 自卫行为
5、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
A 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 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的合同进行追认
C 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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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试题(2)
一、单选题
1、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5万元。甲乙对该债务应承担( )
A 无限按份责任
B 有限按份责任
C 无限连带责任
D 有限连带责任
2、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 不负责任
B 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
C 负连带责任
D 适当分担
3、甲乙二人合伙经营,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自己的5万元份额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应如何处理( )
A 卖给乙
B 卖给丙
C 任择其一
D 每人一半
4、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后甲因继续用钱欲将自己5万元的份额转让。乙和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甲应如何处理?( )
A 由乙、丙抓阄决定谁购买
B 由甲决定卖给乙或丙
C 由乙、丙按原来所占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D 由乙、丙各购买甲的一半的份额
5、1995年5月甲乙丙经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组织,领取了字为“幸福饭店”的营业执照,为经营需要,甲向丁借款3万元,借后不久丁即要求返还,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
A 甲
B 乙
C 丙
D 幸福饭店
6、甲、乙、丙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 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1、C 2、C 3、A 4、B 5、D 6、B
二、多选题
1、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财产应包括( )
A 合伙时投入的财产
B 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
C 合伙期间的债权
D 合伙期间的债务
2、某甲提供资金1万元,某乙提供房屋五间,某丙提供自己的技术,共同开办一家修理厂,因资金不足,他们又向某丁借贷了1万元,这个厂的合伙人是谁?( )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3、王某以个人名义兴办了一个木制品加工厂,在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 该加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
B 该加工厂实为合伙企业
C 王某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 王某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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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试题(1)
一、单选题
1、债的关系中( )
A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B义务人特定,权利人不特定
C权利人义务人都特定
D权利人、义务人都特定
2、债的客体是( )
A 物
B人
C行为
D不一定
3、债的原因不包括( )
A合同
B不当得利
C动产的交付
D无因管理
4、甲余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
A.甲追究违约责任
B.乙追究违约责任
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5、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债权和请求权有一定的区别司
B.债权的请求权消灭,债权仍然可能存在葵花法律论坛8
C.债权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
D.债权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
6、甲于1997年6月5日向乙借款一万元,于同年7月5日向丙借款一万元,现甲只有一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
A.该一万元应偿还乙,因为先借先还B.该一万元应偿还丙,因为后借先还
C.该一万元应平均偿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
D.该一万元应如何分配,需由乙丙抓阄
7、债的标的是( )
A.特定行为
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司法考试P
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司法考试'k|
8、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和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至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9、农民张某与邻居王某共同向邻村吴某购买大豆以供各自使用,双方商定购买大豆500公斤,每公斤1元,一个月内支付价款。当日下午张某和王某就将大豆拉回家,各半分用。此后,张某和王某没有按期付款。吴某多次讨款未成,遂于同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王某偿还购买大豆款500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和王某各付250元的债务
B张某和王某负连带责任
C如果张某对吴某偿还了500元,王某对吴某的债务即行消失
D如果张某对吴某偿还了500元,吴某对张某负250元的不当得利之债
10、依照民法原理,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主要责任者请求其履行全部债...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物权变动要件 ”,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物权变动要件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
A、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
B、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A、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地役权
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动产抵押
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D、宅基地使用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机动交通工具
【历年真题】:2003-3-8,2006-3-56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
(1)判决和裁决
(2)征收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诉讼时效”,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诉讼时效
1、胜诉权:自然之债。
2、可以起诉。
3、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也不能缩短或延长。
4、和除斥期间的区别: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针对的的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就受诉讼时效限制。身份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之债等
普通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一年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这条的规定,两年是产品责任侵权责任问题。质量不合要求是违约问题,是合同问题。)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造成的: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主要和继承法协调。
现在不仅仅是继承权。泛化了。(主流观点)
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一般的)
中止:当事人之间有婚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一女一男结婚适用中止。
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止期间,时效不及于期间。
中断:主观原因。提起诉讼从提起之日(做广义解释)申请支付令请求调解等是指诉讼外的请求。只要承认债务就适用中断。
延长:适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所有诉讼时效都适用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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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参加成人高考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①入伙的概念及条件
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到已成立的合伙企业中,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因此,《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入伙的效力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合伙人的执行权与表决权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通过。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此外,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也要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2)对外合伙事务的执行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有:
①提出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②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③监督权。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事务执行人承担的义务有:
①报告义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③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④交易禁止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特殊抵押权”,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特殊抵押权
1、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
(1)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额进行清偿。
(2)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的,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
2、最高额抵押
(1)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设定的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是先有债权,然后再设定抵押权;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
(2)特征
A.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
B.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C.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D.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3)最高额抵押的特别效力
A.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抗后来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C.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4)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将来债权,但是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将债权予以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该抵押权就与普通抵押权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6条:最高额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A.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B.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C.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D.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E.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F、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的标的不是某一个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而是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企业财团是由众多具体财产构成的财产的集合体。这...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赔偿损失”,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性(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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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2017民法考点: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法人的清算,是指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即将终止的法人财产,了结其全部法律关系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可见,清算为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清算中的法人与清算前的法人具有同一人格,只是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清算目的的限制而已。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是指负责清算事务的组织,一般由法人的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的主要任务是清理法人财产、了结现存事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移交剩余财产。
清算终结,由清算组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办理注销登记后,法人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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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2017民法考点: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引起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依法被撤销。依法被撤销既包括法人因国家法律的规定被撤销的情况,也包括法人因违法而被有关机关责令撤销的情况。
(2)自行解散。因法人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法人机关决议、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者解散事由出现时,法人可以自己向有关部门申请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人自己或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破产。
(4)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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