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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2700余人次申请高考成绩复核无一误判
每年高考成绩公布后,都有部分考生对考试成绩提出异议。记者昨从省教育考试院获悉,今年全省收到考生考试成绩首次复核申请共计2700余人次,通过两次严谨复核,所有考生评卷结果准确无误。
今年考试院制定了《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规定高考成绩复核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首次复核由评卷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再次复核则由专门的仲裁组进行全面复核。
在首次复核后,2700余人次评卷结果全部准确无误。首次复核结果公布后,有41位考生(共48门次)申请再次复核。7月5日,考试院成立仲裁组,对41位考生答卷进行了再次复核。根据国家及我省普通高考评卷工作有关规定,此次高考成绩复核仲裁组由教育测量专家、具有高级职称的学科专家以及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人员等三方人员组成。教育测量专家负责对各科目评卷阈值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测量评价,学科专家负责对申请复核考生的答卷评分情况进行全面复核,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负责对复核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选测科目等级转换情况逐一确认签字。再次复核,每张试卷都由来自南京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的3位学科专家共同复核。由3位学科专家组成的专业“质检小组”,根据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对每道主观题的给分点、数学和物理等科目试题的答题步骤分、外语科目作文的语法、词汇甚至标点符号等内容都逐一复查,不放过任何可能的错评和漏评。
在此次复核过程中,专家对考生作文的复核尤其重视。3位专家对考生作文进行逐字逐段“品鉴”,根据评分细则,特别对作文的立意、语言与题意的紧扣程度等内容进行集体讨论,做出慎重判断。此次再次复核显示,41位考生(48门次)评卷结果全部准确无误,省教育考试院随后会将复核结果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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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评卷点高校:
为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的公平性、权威性、严肃性,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做好普通高考成绩复核工作,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5月10日
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成绩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厅〔2013〕2号)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绩复核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分别由评卷组和仲裁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于6月27日上午11:00前,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请,中学或报名点签署意见并审核盖章,各县(市、区)、市招办逐级汇总后于6月27日下午17:00前报省教育考试院,由评卷组进行首次复核。
第五条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复核的具体内容为:
(一)核查评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评卷工作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二)核查申请人答卷情况和相关考试信息: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选测科目等级转换是否准确。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评卷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复核申请后,对在规定以内的考生申请事项进行首次复核,并于6月30日17:00前通过各市、县(市、区)招办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查询中心告知考生首次复核结果。
第八条 考生对首次复核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于第一阶段填报志愿截止前,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交《普通高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见附件),按科目提出再次复核申请,申请表须经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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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发布关于《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的通知:
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于6月27日上午11:00前,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请,中学或报名点签署意见并审核盖章,各县(市、区)、市招办逐级汇总后于6月27日下午17:00前报省教育考试院,由评卷组进行首次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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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成绩复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密〔20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厅〔2013〕2号),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绩复核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分别由评卷组和仲裁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于6月27日上午11:00前,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县(市、区)、市招办逐级汇总后于6月27日24:00前报省教育考试院,由评卷组进行首次复核。
第五条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复核的具体内容为:
(一)核查评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评卷工作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二)核查申请人答卷情况和相关考试信息:考生手写姓名、考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选测科目等级转换是否准确。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评卷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复核申请后,根据考生申请的在规定以内的事项进行首次复核,于6月30日24:00前通过各市、县(市、区)招办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查询中心告知考生首次复核结果。
第八条 考生对首次复核结果仍存有质疑的,可于第一阶段填报志愿截止前,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书面提出再次复核申请,由各县(市、区)、市招办逐级报省教育考试院,由仲裁组进行再次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
提交再次复核申请书的相关要求,同本办法第五条。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及我省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仲裁组按学科,分别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第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在收到考生再次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市、县(市、区)招办书面告知考生再次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 经仲裁组再次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后,各市、县(市、区)招办及省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考生对再次复核认定的异议申请。
第十二条 在首次复核、再次复核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分别由评卷组、仲裁组出具变更报告,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成绩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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