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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出国留学考研网为大家提供2017考研法硕(法学)大纲:民法学,更多考研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考研法硕(法学)大纲:民法学
一、考查目标
与2016年大纲相比,今年新大纲在专业基础课"考查目标"方面对民法的要求没有变化,仍坚持考查考生的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及运用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要取得民法学的高分,考生应对始终不变的"考查目标"精确把握即: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大纲考点解析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民法变化较多,尤其表现在整体的章节安排上有与法硕非法学和司法考试的靠拢的趋势,对于新大纲的变化地方,详情如下:
删除的内容:23
1 删除民法的起源和发展
2 删除民法的特征
3 删除民事权利的本质
4 删除第四节物的全部内容
5 删除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6 删除个人合伙的全部内容
7 删除法人的本质
8 删除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9 删除法人的成立下面具体内容的考点
10 删除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1 删除代理权的性质
12 删除时效制度的意义
13 删除时效的种类
14 删除用益物权的价值
15 删除担保物权的价值和竞合
16 删除知识产权的种类;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8 删除了知识产权其他相关问题一节的内容
19 删除债的本质
20 删除债的效力
21 删除无权管理的类型
22 删除合同的变更保留合同的解除
23 删除亲属制度的特征
增加的内容:18
1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平等原则
2 增加民事权利的特征
3 增加民事权利的行使
4 增加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的具体内容:行为和自然事实
5 增加多方行为
6 增加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7 增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8 增加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9 增加常见的表见代理的情形
10 将第三节的内容变味两点: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身份权的类型
11 增加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12 增加物权变动概述...
09-03
欢迎阅读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本篇汇总文章共收录了10篇不同的民法内容,登录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www.liuxue86.com/gongwuyuan)查看更多与政法干警考试相关的内容!
08-21
物权概述
一. 物权概念及特征(6发生上、保护方法上、客体上、权利效力上、权利效力范围上、性质上)
二. 物权分类及区别
1) 完全物权vs.定限物权
2) 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目的、存在前提、客体类型、客体变化时的影响)
3) 动产物权vs.不动产物权(取得方法、权利变化、权利行使、争议管辖)
4) 主物权vs.从物权 &&& 法定物权vs.意定物权
5) 我国物权类型的分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 物权的民法保护
1) 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差别(根据不同、内容不同、目的不同、适用次序不同)
2) 物权民法保护5种方法
3) 自力救济、公力救济
第九章 所有权
一. 概念特征 (5特点-整排全弹劾)
二. 所有权内容(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从:①返还不当得利上②返还财产上③取得所有物上)
三. 物权取得方式及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
1. 原始取得(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依法可流通动产、让于人无权、有效交换、善意))
2. 继受取得(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08-21
人身权
一、 人身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联系性)(绝对权、最基本)
二、 人格权vs.身份权(权利取得方式不同、权利消灭时间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
三、 人格权: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②姓名权③名称权④肖像权⑤名誉权⑥隐私权(vs.名誉权:主体不同,有没捏造)
四、 身份权:①荣誉权(vs.名誉权:性质不同、客体不同、取得方式不同) ②配偶权、亲属权
08-21
他物权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①概念、法律特征(他物权、独立他物权具有排他性、主体、客体)、②取得方式(行政划拨无偿取得vs.转让、出让有偿取得 (费税、可不可转))、③内容(守法、变更要登记、合理利用、交钱)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①概念、法律特征(他物权、签承包合同(这是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②取得方式-承包合同、③内容(自主经营权、收益权、转包权、意外时有解除权)
三. 抵押权
1) 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or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之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标的物是债务人or第三人作为担保的特定财产、是不移转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2) 法律特征
a 从属性(从属于债权)
存在的从属性(抵押权的效力取决于主债权的效力)
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消灭的从属性(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但主债权部分消灭时,抵押权不能部分消灭)
b 不可分性
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抵押物部分变化(分割、部分灭失)和债权的部分变化(部分受偿、分割)均不改变抵押权的整体性
c 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设定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能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条件,而不注重抵押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主要体现在,如因意外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消灭而消灭,将就抵押人所受的赔偿金上行使物上代位权)
3) 抵押权设定
a 可以抵押的财产
b 不可抵押的财产-(若抵押,抵押合同无效)
①土地所有权 ②所有权有争议的 ③依法被查扣的
④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以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⑤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依法承包的并经发包方同意的、乡村企业厂房抵押的,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c 抵押物登记
①必须登记(5土地使用权、房产厂房、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必须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
②可以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和登记无关,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 抵押权效力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a 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b 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从物、从权利、孳息、抵押物代位物)
c 抵押人的权利
①转让所有权,但必须通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还应通知抵押权人,但不是必须经其同意(①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未通知抵押权人or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②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
08-21
共有、相邻关系
一. 共有概念及法律特征(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客体:共同财产、共有的内容: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二.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优先购买权、对外共有财产对他人损害连带赔偿之债)
三.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的共同享受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①共权共义 ②优先购买权 ③终止时原则等分 ④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一般认为无效)
四. 相邻关系概念及法律特征
主体: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客体:主体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内容: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便利
五.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六. 几种主要类型(土地通行占用、建筑物范围内通行、用水排水滴水、地下物植物及安全关系)
08-21
债权概述
一、 债的概念和分类:①合同之债vs.非合同之债②特定物之债vs.种类物之债③简单vs.复杂之债④单一之债vs.多数人之债
⑤按份vs.连带之债(民通规定连带之债的情形:①个人合伙②企业联营③委托代理授权不明④连带保证⑤共同侵权人)
二、 债的发生
1. 合同之债
2. 侵权之债
3. 不当得利
1)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 要件:①须一方获利益 ②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③他方受到损害 ④获得利益与受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3) 对不当得利之债处理:不当得利往往非由不当得利人违法行为造成的①善意:现存利益②恶意:返还全部利益
4. 无因管理
1) 没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 要件:①须为他人管理事务 ②须有为他人某利益的意思 ③须无法律的根据
3) 无因管理之债处理: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负有偿付义务
08-21
合同
一、 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1. 合同概念及法律特征
2. 合同种类:①有名 ②要式 ③单务 ④主合同 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a对第三人 b对债权人 c对债务人)
⑥格式合同(①公平原则、②有争议作出解释不利于格式提供方、③格式条款有免除格式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 合同的订立
1. 要约
1) 要约: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承诺约束 ③特定当事人发出 ④须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
2) 要约邀请: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一般))
3) 要约撤回:要约人对还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撤回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前或与要约同时抵达受要约人)
4) 要约撤销: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 要约失效:①要约被拒绝②要约人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
2.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实质性变更要约的视为新要约
3. 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1)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 构成条件:①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②一方主观过错③他方损失④因果关系
赔偿:基于先合同义务,有过错一方赔偿他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依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范围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三、 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设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只要能履行可要求强制履行)
1. 有效合同
2. 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越权、无权处分人)
3. 无效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同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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