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法定继承栏目,提供与法定继承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03-20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法定继承”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三种情况
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人份额的增减
【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
【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特殊的法定继承规则:二个份
1、胎儿继承人的应得份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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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法定继承的顺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法》第10条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又划分了顺序,使与被继承人关系最密切的人得到遗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例: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答案:CD。
解析:(1)胡某已经离婚,不是继承人,排除A。(2)甲与吴某没有扶养关系,不是继承人,排除B。(3)胡某是吴某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丙是吴某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选择C。(4)丁是吴某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乙是吴某的继子女。乙从小被胡某再嫁的时候带过去,应当认定与继父有扶养关系,故选择D。但应当指出,题目关于扶养关系,交代不清,出题不够严谨。
例: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育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乙作为甲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丙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数度虐待父母,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而应当排除B项。应当指出,有虐待行为即使没有构成犯罪,仍然可导致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儿媳丁有继承权。戊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有权参加第一顺序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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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从历史上说,法定继承早于遗嘱继承而产生,是遗产继承的最初方式。但是,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得适用遗嘱继承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因此,法定继承具有补充遗嘱继承的特点。
(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定继承并不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而遗嘱继承则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因为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的规定只可说是出于对被继承人意思的推定。但是,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也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制。例如,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适用在先,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限制。所以,法定继承具有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点。
(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分关系确定的
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一般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人一般只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亲属关系是一种身分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分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四)法定继定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在法定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且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任何人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应继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遗产。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强行性的特点。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哪些亲属属于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法定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是法定继承权。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以下近亲属:
(一)配偶
配偶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间的相互称谓。作为继承人的配偶应是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仍然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人。与被继承人原有婚姻关系。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解除、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因不具有法定的配偶身份,此时不再是法定继承人;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在法院已作出离婚的判决但判决未发生效力前死亡的,另一方仍为配偶,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非法同居或者姘居的人,不具有配偶身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依法律认定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为配偶。与被继承人已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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