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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作为公务员的考试科目之一,有些题型需要你充分发挥想象能力,这让许多考生很是摸不着头脑,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行测法律常识考点:刑事诉讼”,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行测法律常识考点:刑事诉讼
新法往往是行测常识判断的考查内容,需要大家重点学习,重点掌握。今天和大家讨论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种诉讼制度——速裁程序。
一、速裁程序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二、速裁程序的适用前提
1、审级低:由上述法条可知,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所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等《刑诉法》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2、刑罚轻: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情形。这里所说的较轻刑罚是指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等。
3、证据足: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中速战速决的诉讼制度,速战速决的前提是要查明敌情。因此,适用速裁程序时,要求案件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可以证据,无缺漏证据。
4、须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无疑会大大降低司法成本。但是不得不承认,适用速裁程序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能够得到充分行使。因此,适用速裁程序时,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该程序。
三、速裁程序的特点
1、法官少: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应该注意的的是,速裁案件由一人审判,但审判人员必须是法官,而不能是人民陪审员。
2、审期短:关于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与普通诉讼程序2-3个月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20日至1.5个月的审理期限相比,速裁程序的审期大大缩短了,是名副其实的速战速决制度。
3、当场判:《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条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意见,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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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乙方):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仪表
仪表是指人的容貌,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外观体现。一个人的卫生习惯、服饰与形成和保持端庄、大方的仪表有着密切的关系。
1、卫生:清洁卫生是仪容美的关键,是礼仪的基本要求。不管长相多好,服饰多华贵,若满脸污垢,浑身异味,那必然破坏一个人的美感。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入睡起床洗脸、脚,早晚、饭后勤刷牙,经常洗头又洗澡,讲究梳理勤更衣。不要在人前"打扫个人卫生"。比如剔牙齿、掏鼻孔、挖耳屎、修指甲、搓泥垢等,这些行为都应该避开他人进行,否则,不仅不雅观,也不尊重他人。与人谈话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声音不要太大,不要对人口沫四溅。
2、服饰:服饰反映了一个人文化素质之高低,审美情趣之雅俗。具体说来,它既要自然得体,协调大方,又要遵守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或原则。服装不但要与自己的具体条件相适应,还必须时刻注意客观环境、场合对人的着装要求,即着装打扮要优先考虑时间、地点和目的三大要素,并努力在穿着打扮的各方面与时间、地点、目的保持协调一致。
(二)言谈
言谈作为一门艺术,也是个人礼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礼貌:态度要诚恳、亲切;声音大小要适宜,语调要平和沉稳;尊重他人。
2、用语:敬语,表示尊敬和礼貌的词语。如日常使用的"请"、"谢谢"、"对不起",第二人称中的"您"字等。初次见面为"久仰";很久不见为"久违";请人批评为"指教...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银行法律法规2017考点:诉讼时效”,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致使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根据不同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1)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的四种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3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海商法》第265条。
(3)4年,《合同法》第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即《民法通则》第137条。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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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什么?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诉讼时效,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好好掌握这些知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一)期限
(1)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2)特殊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起算、中止和中断
1.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2.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相关练习题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诉讼时效可发生中止或者中断
B.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解析】ABCD
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叙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
12-18
从近几年行测常识的题目来看,法律常识在考试中考查的内容比较多,难度比较大,需要考生们格外重视,小编为大家提供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刑事诉讼,一起来看看吧!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刑事诉讼
对于复习行测常识的考生而言,常识内容多,复习的知识面广,需要大家在复习中多去积累各种常识性内容。从近几年行测常识的题目来看,法律常识在考试中考查的内容比较多,难度比较大,需要考生们格外重视;在法律常识中考查的内容包括了一般的比较重要的法律理论,像刑法、民法、宪法等部分知识,同时在考试中对于一些新制定或者新修改的法律,也是出题的一个主要部分。像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2018年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新修订的法律,在行测常识中,新修改的法律往往考查的就是该法律修改的一些亮点以及修改后和修改之前的不同之处接下来,小编就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考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概括归纳,希望对各位考生复习提供一定的帮助。
考点一: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将原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为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检察院侦查案件的范围;另外也使得检察院与监察委在侦查案件的划分上更加明确。
考点二: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的刑诉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条规定对于反腐败追讨境外的重大犯罪的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的震慑和法律意义。
考点三: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置的制度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该条规定明确了对于立功或者认罪认罚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分子可以撤销案件或者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保障人权和更好的查办案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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