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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要参加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企业改制”,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与关联方的交易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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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 |
1 | 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 |
2 | 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2) |
3 | 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3) |
4 |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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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5)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性质 |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
2.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先企业后个人。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
设立条件 | 1.对投资人的限制 |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只能是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他们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 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因为中国的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 | |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 (1)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财产权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在审请企业设立时,应注明以哪个出资。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1.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也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但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公司最低10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500万。 |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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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4)
比例 要点
0.1% (1) 每一股票帐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 0.1%
(2)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 0.1%支付赔偿金
0.5% (1) 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0.5%
1% (1) 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 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 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 (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2)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5% (1) 用设备对外投资价值额的2.5%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5% (1) 对外用资金投资的金额交投资额的5%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2)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 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 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6% (1)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 上市公司配股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7% (1)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不得低于7%
8% (1) 外汇8%
9% (1) 上市公司配股的,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 9%
10% (1) 一个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
(2) 持有10%股份的股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公司超过10%净资产损失时为重大事件应公告
(4) 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产占风险资产不低于10%
(5)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创汇利润达税后利润额的10%,其净资产税后利润为 10%
(6)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 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7)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
(8) 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职工集体福利的公益金
(9) 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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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3)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一、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处理方法与借款合同相同。
二、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解释】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主体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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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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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2)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
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提示1】抓住关键词,有效区分双务合同的3种履行抗辩权:
(1)合同当事人是否有先后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能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是哪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先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是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是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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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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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1)
1.合意解除
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随时解除
3.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是一门非常重要的科目,大家千万不要懈怠,学好经济法,在理解的基础上回更是一层楼,也会将它们灵活运用。考试在线会继续为大家推送更好的注册会计师备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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