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栏目,提供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的凭证,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便于有关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核发者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2015年,中国国家卫计委全面实行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02-19
在平凡的生活中,大家都有写过证明的经历吧,证明是证明书或证明信,是证明性的书信,要如何写好一份值得称赞的证明呢?出于您的需要,小编为您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为你提供参考!
兹有属地居住人员________,性别: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婚育情况: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计划内生育________个男/女孩,由________(女方或男方)抚养,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系再婚,无领养,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特此证明
_____镇/街道计生办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婚育证明:,性别,身份证号,于X年X月X日与结婚登记,初婚未育,特此证明。盖上单位公章和日期。兹有(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属于(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配偶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子女姓名:①(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证号:,准生证号:;②(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证号:,准生证号:。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20xx年xx月xx日
兹有我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属未婚无违法生育,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婚育证明:XX,性别,身份证号,于X年X月X日与XXX结婚登记,初婚未育,特此证明。盖上单位公章和日期。兹有(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属于(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配偶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子女姓名:①(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证号:,准生证号:;②(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证号:,准生证号:。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20xx年xx月xx日
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姓名性别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结婚时间 结婚证号 常住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常住户籍所在地 现有子女数 个 男 女 有无计划外生育 是否处罚是否落实节育措施 种类是否签订计生合同
每年三查次数 外出后住址
(由村、居、单位填写并留存)
(第 号年月日)
第 出生年月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结婚时间 结婚证号 常住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配偶...
08-03
承办单位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证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办证范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2)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办理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办理流程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图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07-30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及办理方法
【1】样本
XX,性别 ,身份证号 ,于X年X月X日与XXX结婚登记,初婚未育,特此证明。盖上单位公章和日期。
兹有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属于(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配偶姓名: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子女姓名:①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证号: ,
准生证号: ;②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证号: ,
准生证号: 。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2】
一、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 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并办理《住房产权登记证》的。 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要求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籍贯等相关情况,按《居民身份证》、婚育证明材料的汉文译音、译文,一律用汉文填写。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必须加盖发证机关的公章(公章应当压相片)。
...07-30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
18-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离开本市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
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不符合在本市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来沪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婚育证明》,并在限期补办期间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二)办理《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镇(乡)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在本市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者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
(三)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办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查清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育证明》。
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2】
导读: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含义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流程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
07-30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方案
【1】
办理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二)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结婚证(已婚的)
2、《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份
3、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两张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村(社区)初审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具备条件的村(社区)同时将信息录入网上便民办证系统,扫描相关申请材料并上传至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3、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根据村(社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即时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在网上对村(社区)上传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核,村(社区)根据乡镇(街办)审核结果,打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申请人在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办证窗口)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审核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即时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申请人通过湖北人口网(其他省市请登陆其他省市的人口网)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登陆湖北人口网(www.hbpop.gov.cn)(其他省市请登陆其他省市的人口网),填写申办信息;
2、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为受理单位。受理的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核准相关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根据申请人申请领证的地点,分两种情况发放证件:一是申请人申请领证地点为湖北省省内的,由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通过便民办证系统委托其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发放,并网上通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是申请人申请领证地点为湖北省省外的,应由受理的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要求的领证地点寄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省内流入人口中的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乡镇(街办)或村(社区)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村(社区)初审,同时扫描相关申报材料,录入申请办证信息,将相关材料和申请办证信息通过便民办证系统发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审核;
3、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审核通过后,委托给申请人现居住地乡镇(街办)或村(社区)发放;
4、申请人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 计生办或村(社区)接到委托发证的指令后,及时打印并加盖现居住地乡镇(街办)或村(社区...
07-30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流程
【1】办理攻略
一、申办条件:
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
二、申办流程
《婚育证明》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或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附本);
4、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孕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村(居)计划生育干部等他人办理《婚育证明》。受委托人按《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2】相关信息
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工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婚育证明》使用计划制定,统一订购、发放和管理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申领、发放登记、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的委托代办、督办工作。
第三条 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在离开前,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第四条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或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附本);
4、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孕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办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于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查清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村(居)计划生育干部等他人办理《婚育证明》或交验《婚育证明》。受委托人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持证人员到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凭证享受...
07-29
1、拟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一个月以上,赴异地居住生活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18岁至49岁成年育龄妇女,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交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凡证件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3、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并且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5、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在3个月内补办。补办方式,一是可委拖家人、亲友在其户籍地补办;二是利用信息网络,由现居住地代其与户籍地沟通,由户籍地为其补办。
一般所需材料:本人户口薄、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1张1寸免冠照片
...07-29
07-29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 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并办理《住房产权登记证》的。
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材料准备: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村(居)委会进行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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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给的一种家庭状态认证,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核发者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流动人口定义为计划在非户籍异地居住30日以上,18岁至49岁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办证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承办户籍: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证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办证范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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