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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进口:
1.进口商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订货时,进口商必须首先向进出口和外汇管理协会提交进口许可证和外汇许可证(E-82),以及两份形式发票(CIF,分别标明运费和保险费)。
3.贸工部专门列出禁止、配额限制和按规定进口的商品清单,只有在该部特许的情况下才能进口。(1964年9月4日国家决议案,1967年政府公报第67条,修改于1980年国家决议案第7条,增补于1982年国家决议案第97条)。
4.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应准备单一清关单据表格。货物到港后6天之内必须清关;过期须支付仓储费。
5.将填好的单一单据表格提交给海关征税办公室,并支付所欠的进口关税、许可证费和统计税,然后海关将在表格上签字、盖章。
6.将填好的单一单据表格以及进口许可证、发票、提单提交给进出口和外汇管理协会,该协会将作记录:此许可证已用完,或下次进口仍可使用。如在下次使用时,必须附上上述单据的复印件。
7.将单一单据以及其它必要的单据如:发票、提单和进口许可证交给海关,接受商品数量、价格的监控,交纳进口税和其他具体事项将在此进行;另外,在舱单上注明:货物已卸。
8.提供单一单据以及其它由主管暂存处或保税仓库货物运输的官员出具的单据,并且必须由远洋运输公司授权;其它是:汇票和运输费连同提货单和一份单一单据表格的副本。
9.EA证只限于礼品包裹,500荷盾以内无需EA证,若海关官员要求要EA证,仍可向进出口和外汇管理协会申请。EA证获准后须缴纳外汇差额,进口税可在EA证获准前缴纳,所需单据为:-1份单一单据;-1份发票;-提单;-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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