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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合并分立税收规定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合并分立税收规定”考生前来学习。

  知识点: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1.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3.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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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

 

  本文“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由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熟悉)

  1.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提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

  2.确立程序及形式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当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如单项代理改为综合代理);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人为终止两种情形。

  1.自然终止: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人为终止

  (1)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重点掌握):

  ①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2)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重点掌握):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委托方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代理范围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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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承办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涉税服务业务包括: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1.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2.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3.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重点,掌握)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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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注册税务师概述

 

  税务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注册税务师概述”,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注册税务师概述

  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

  【提示】注册税务师个人不得独立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也是税务代理的范围,主要包括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涉税服务业务包括: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四种类型。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三种类型。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

  (3)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注册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同时,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若因注册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委托方发生损失的,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2)依法代理原则;

  (3)独立、公正原则;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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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熟悉)

  1.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提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

  2.确立程序及形式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当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如单项代理改为综合代理);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人为终止两种情形。

  1.自然终止: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人为终止

  (1)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重点掌握):

  ①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2)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重点掌握):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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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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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阶段具体内容

  确立确立的前提(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书面协议

  确立程序及形式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委托代理协议书签约阶段

  变更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注意:必须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册税务师共同签章后生效。

  终止自然终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人为终止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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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考点:税务登记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考点:税务登记”一文由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了解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考点: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了解)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考试重点,掌握)

  1、设立税务登记(即开业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重要)

  ①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重要)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成立时,先工商后税务)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③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账号。(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资金状况)

  2、变更税务登记(掌握)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增减注册资金的。

  【提示】变更登记补充内容: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时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②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时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掌握)

  (1)注销...

《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代理的含义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为大家带来“《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代理的含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涉税服务中税务代理的含义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

  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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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务师有权依照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税务师对委托人违法的委托,有权拒绝;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的作用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的作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涉税服务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简单一带而过即可

  第一节 税务师概述

  一、税务师的概念

  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相对重要)

  三、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四、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五、涉税服务中税务代理的含义

  六、涉税服务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了解)

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复习讲义:税务师资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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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

  (1)税务师有权依照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税务师对委托人违法的委托,有权拒绝;

  (2)税务师依法从事涉税服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税务师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2.义务

  (1)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2)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税务师涉税服务范围和税务师权利与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税务师可以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税务师可以代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但不能代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C.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事项的委托,但没有义务制止其行为或报告税务机关

  D.税务师承办业务时,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E.税务师可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税务师可以代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事项的委托,仍有义务制止其行为或报告税务机关;税务师不可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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