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生育保险待遇栏目,提供与生育保险待遇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帮助和物质补偿。
05-15
◆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差额)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3、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
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6、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22号];
7、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8、关于落实《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9、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
10、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指导(2016)11号];
11、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22号]。
◆申请条件
1、单位的生育女职工按比例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后,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
2、单位已向生育女职工先行支付部分生育生活津贴。
◆办理材料
单位先行支付的相关凭证。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差额)》(申字5-1表)
(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9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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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地点
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3、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
4、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6、《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7、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8、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
9、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指导(2016)11号]。
◆申请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当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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