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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考试重点:建筑法
建筑法
法律特性: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
(一)总则:内容包括: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建筑活动基本要求、建筑业的基本政策、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主体。
《建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调整的对象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的主体,调整的行为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建筑许可: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业资格的规定。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四)关于建筑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建立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建立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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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重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属于建设部知道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二)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
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也是靠行政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
(三)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中还强调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而且在实践中又进一步提出了旁站监理的规定。
(四)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入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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