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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公安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拟订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和文号。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

  (四)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数,具体为:被征地人数=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含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其中,年龄计算以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时间界限;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由相关规划土地管理所提供;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数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提供。

  (五)办理就业和保障手续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办理单位”)。

  (六)落实就业和保障以及户籍信息变更登记的具体办法。

  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一)就业和保障方案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二)就业和保障方案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公告。

  (三)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四)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就业和保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就业和保障方案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再次公告。

  三、被征地人员的产生

  (一)就业和保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被征地单位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的方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中,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继续适用往年已经形成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的,也应在被征地单位内重新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被征地单位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名单。被征地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需经相关公安派出所确认。

  四、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核定和办理

  (一)办理单位应向区级经办机构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

  2.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3.区人民政府批准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文件。

  4.被征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