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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不用审批
我省将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2、三种情况拟可生三孩及以上
草案对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条件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需要说明的是,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另外,由于现实生活中再生育子女的情形比较复杂,立法中难以完全列举。为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本精神,按照依法管控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设置了兜底条款,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所有依法登记夫妻 婚假都增加7日
草案删除“晚婚”规定,修改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7日”。依照此前我省对晚婚人群普遍执行办法,“3+7”的10天婚假适用到更多夫妻。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登记的夫妻,成为一大亮点。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所有符合规定妇女 产假都增加60日
草案删除“晚育”规定,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依照此前我省对晚育人群执行的办法,“98+60”的158天产假,扩大到所有符合生育政策的人群。产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5、配偶护理假15日 工资照发福利不变
因晚婚规定删除,所有符合生育政策的产妇,其配偶也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6、有《独生子女证》夫妻仍可拿奖励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草案增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
近日广东省产假新规定的新闻引发了网友关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另外,广东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 0日。
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加上98天顺产假后,现行的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修正案草案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这意味着,修正案草案若获得表决通过,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据悉,该修正案草案将于2 9日表决,若获得表决通过,女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对此,你怎么看?近日南都官微、大粤网进行了网络调查,共收到3523份调查问卷。统计发现,93 .53%受访者支持女职工产假延长。出国留学网
记者注意到,有93 .53%受访者支持“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延长至最少178天”这个方案。然而,如果表决通过,有54 .98%受访者认为自己所在的企事业单位不会放那么久的产假,难以享受这个福利。
相关阅读: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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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各省产假新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政策栏目。
上海市: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7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
北京市:婚假为10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
天津市: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7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
四川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2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20天。
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
云南省: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详见《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
贵州省:实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详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
重庆市:实行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详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西藏自治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假为3天,产假为148天,陪产假为2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2天。
广东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0天。liuxue86.com
海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详见《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
福建省:婚假为15天,产假为158到180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
江苏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详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
浙江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2天。
湖北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
安徽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本地为10天,异地为2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20天。
湖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详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江西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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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召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期两天半。记者从会上获悉,备受瞩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出炉,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的同时,生育奖励假也有望从30天增加至80天。
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将可再婚再生育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兜底条款。
产假
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已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至80天
此外,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提升新生儿照顾水平,鼓励群众执行基本生育国策,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修正案(草案)》将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托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部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将30天的奖励假延长至80天后,产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取消绝育疏通的行政审批
取消对绝育疏通的行政审批,只要符合再生育条件,此前采取绝育措施的均可自行疏通。
《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为进一步方便公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同时,还调整了再生育审批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再婚夫妻今年有孕或用新规
目前,公众反映最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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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 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 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难产产假
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产前检查
...
春天是个万物复苏的季节,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准妈妈们知道自己的产假是多少天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产假的资料,以供参考哦。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待修正案草案最终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后,“全面两孩”政策将正式在湖南省全面落地。
与原条例相比,修正案草案在生育政策、生育服务管理、奖励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晚育假取消,产假增加60天
新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有的晚育产假规定,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
“也就是说,修正案草案通过后,今后在湖南,不管生一胎还是生二胎,享受的产假时间是一样的,都是158天。”湖南省卫计委主任张健对此解释道。
按照原有的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是98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晚育产假30天以及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
在长沙开福区上班的颜女士现在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对比现在的拟定政策,她说“以前生一胎产假最多也能休158天,但生二胎的产假没这么多”。
男方护理假15天,委员呼吁还可适当延长
此次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妻子生育时,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即陪产假)15天。而在原来的规定中,只有当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男方才能享受护理假15天。这意味着,现在的拟定政策覆盖面更广泛,对夫妻生育的限制要求更小。
与外省如四川、广西等相比,目前湖南拟定15天的护理假并不算长。湖南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在前期的审议中就提出,建议男方护理假在15天的基础上适当延长,这样有利于男方更好地照顾家庭、女方和孩子。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延长男方护理假的建议得到不少委员的附和。
“四川规定的是20天、广西规定的是25天。”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董岳林说,女同志的产假如果延长过多可能会影响女性就业,因此可以考虑在男同志护理假上拓展空间,现在拟安排的是15天,能否增到20天甚至更多,同时还可以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单位给男同志更多的护理假,这样有利于社会就业的均衡,有利于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女性就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崔玉芳也认为,现在企业招工更愿意要男性,因此再去延长产假会对女性就业不利,但是可以把生育的责任趋向男性一点,多给他们一点假期,让他们多陪妻子、孩子。
婚假暂没有纳入规定,委员建议休15天
在国家鼓励生育一胎期间,法定婚假是3天,但湖南作出补充规定“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即相当一部分职工可享受15天婚假。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不少人关心晚婚假是否会继续保留。
不过,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湖南此次调整和完善人口与计生条例,并没有把婚假内容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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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假延长呢?
产假延长就是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98天休假期后,还想申请继续休假的行为,称为产假延长。第二种产假延长就是满足规定的几项特殊项目,例如难产、晚育等。目前,国家没有具体针对第一种产假延长的相关规定。
但是规定了产妇在休完假期后可以请哺乳假,哺乳假的时间大致为六个月。每个公司或者单位的产假延长情况要依据公司的情况而定。
产假休多少天
2015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3.劳 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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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云南、河南可休1个月
近期修订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2017年产假天数新规定中,除了西藏和新疆外,其余29个省份均相继修改了本地计生条例,明确了本地的陪产假(部分地区称为护理假)的期限。其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多数地区的陪产假为15天。
目前,陪产假最短的为天津、山东两地,为7天;其次是上海,为10天。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广东、海南、重庆、贵州、青海等省份的陪产假都为15天。
湖南、四川两地的陪产假为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的陪产假为25天;安徽、陕西两地的陪产假根据夫妻是否异地生活而不同。安徽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陕西规定,男方护理假为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在上述29个省份中,河南、甘肃、云南三地的男性享受的陪产假期限最长。根据新版计生条例,河南的护理假为1个月,甘肃和云南的护理假为30天。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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