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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要点:违反税务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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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罚轻一些。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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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合并分立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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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1.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3.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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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讲义: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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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复利

  (1)复利终值

  F=P×(1+r)n

  如果P=1,则F=(1+r)n=(F/P,r,n),即复利终值系数。

  F=P×(1+r)n

  如果P=1,则F=(1+r)n=(F/P,r,n)

  (F/P,r,n)为复利终值系数

  (2)复利现值

  F=P×(1+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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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考点

 

  本文“2017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考点:证券资产组合的风险与收益”由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两个或两个以上资产所构成的集合,称为资产组合。如果资产组合中的资产均为有价证券,则该资产组合也称为证券资产组合或证券组合。证券资产组合的风险与收益具有与单个资产不同的特征。尽管方差、标准离差、标准离差率是衡量风险的有效工具,但当某项资产或证券成为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时,这些指标就可能不再是衡量风险的有效工具。以下首先讨论证券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率的计算,再进一步讨论组合风险及其衡量。

  (一)证券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率

  证券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率就是组成证券资产组合的各种资产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其权数为各种资产在组合中的价值比例。即:

  证券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率E(Rp)=∑Wi×E(Ri)

  式中,E(Rp)表示证券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率;E(Ri)表示组合内第i项资产的预期收益率;Wi表示第i项资产在整个组合中所占的价值比例。

  (二)证券资产组合的风险及其衡量

  1.证券资产组合的风险分散功能

  两项证券资产组合的收益率的方差满足以下关系式:

  式中,σp表示证券资产组合的标准差,它衡量的是组合的风险;σ1和σ2分别表示组合中两项资产的标准差w1和W2分别表示组合中两项资产分别所占的价值比例;p1,2反映两项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程度,即两项资产收益率之间的相对运动状态,称为相关系数。理论上,相关系数介于区间[-1,1]内。

  当P1,2等于1时,表明两项资产的收益率具有完全正相关的关系,即它们的收益率变化方向和变化幅度完全相同。这时,

  ,即

税务师《财务与会计》2017要点:资产收益与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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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的收益与收益率

  (一)资产收益的含义与计算

  资产的收益是指资产的价值在一定时期的增值。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表述资产收益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以金额表示的,称为资产的收益额,通常以资产价值在一定期限内的增值量来表示,该增值量来源于两部分:一是期限内资产的现金净收入;二是期末资产的价值(或市场价格)相对于期初价值(价格)的升值。前者多为利息、红利或股息收益,后者称为资本利得。

  第二种方式是以百分比表示的,称为资产的收益率或报酬率,是资产增值量与期初资产价值(价格)的比值,该收益率也包括两部分:一是利息(股息)的收益率,二是资本利得的收益率。显然,以金额表示的收益与期初资产的价值(价格)相关,不利于不同规模资产之间收益的比较,而以百分数表示的收益则是一个相对指标,便于不同规模下资产收益的比较和分析。所以,通常情况下,我们都是用收益率的方式来表示资产的收益。

  另外,由于收益率是相对于特定期限的,它的大小要受计算期限的影响,但是计算期限常常不一定是1年,为了便于比较和分析,对于计算期限短于或长于1年的资产,在计算收益率时一般要将不同期限的收益率转化成年收益率。

  因此,如果不作特殊说明的话,资产的收益指的就是资产的年收益率,又称资产的报酬率。

  单期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单期资产的收益率=资产价值(价格)的增值/期初资产价值(价格)

  =[利息(股息)收益+资本利得]/期初资产价值(价格)

  =利息(股息)收益率+资本利得收益率

  (二)资产收益率的类型

  在实际的财务工作中,由于工作角度和出发点不同,收益率可以有以下三种类型:

  1.实际收益率

  实际收益率表示已经实现或者确定可以实现的资产收益率,表述为已实现或确定可以实现的利息(股息)率与资本利得收益率之和。当然,当存在通货膨胀时,还应当扣除通货膨胀率的影响,才是真实的收益率。

  2.预期收益率

  预期收益率也称为期望收益率,是指在不确定的条件下,预测的某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率。对预期收益率的直接估算,可参考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首先描述影响收益率的各种可能情况,然后预测各种可能发生的概率,以及在各种可能情况下收益率的大小,那么预期收益率就是各种情况下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权数是各种可能情况发生的概率。计算公式如下:

  预期收益率E(R)=∑Pi×Ri

  式中,E(R)为预期收益率;Pi表示情况i可能出现的概率;Ri表示情况i出现时的收益率。

  第二种方法:首先收集事后收益率(即历史数据),将这些历史数据按照不同的经济状况分类,并计算发生在各类经济状况下的收益率观测值的百分比,将所得百分比作为各类经济情况可能出现的概率,然后计算各类经济情况下所有收益率观测值的平均值作为该类情况下的收益率,最后计算各类情况下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就得到预期收益率。

  第三种方法:先收集能够代表预测期收益率分布的历史收益率的样本,假定所有...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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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熟悉)

  1.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提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

  2.确立程序及形式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当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如单项代理改为综合代理);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人为终止两种情形。

  1.自然终止: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人为终止

  (1)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重点掌握):

  ①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2)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重点掌握):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委托方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要点

 

  税务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要点: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税务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

  (1)寻求最小合理纳税的帮助;

  (2)寻求解决税收争议的帮助;

  (3)推行申报纳税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

  1.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标志着税务代理市场开始启动。

  2.1996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3.2005年出台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4.2009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完善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了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了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5.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指导意见》。

  【例题?单选题】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  )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2008年)

  A.《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B.《税收征收管理法》

  C.《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D.《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答案】D

...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重点:税务管理体制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重点:税务管理体制”,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

  (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收立法权

  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2.税收管理权

  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内容: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2.合理划分税种,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3.分设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结构。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

  国税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管理体制,省以下地税也实行垂直管理。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提示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提示2】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上述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分别由主管支付该项所得的中国境内单位、个人的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其中不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提示3】依法免缴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既不纳增值税,也不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提示4】既纳增值税,又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纳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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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复习讲义:法律关系

 

  税务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竭尽全力为各位同学准备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复习讲义:法律关系”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熟悉)

  1.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提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

  2.确立程序及形式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当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如单项代理改为综合代理);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人为终止两种情形。

  1.自然终止: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人为终止

  (1)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重点掌握):

  ①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2)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重点掌握):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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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复习资料:税务师行业特点

 

  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复习资料:税务师行业特点”,希望在税务师考试复习方面,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更多复习资料,模拟试题,请继续锁定出国留学网

  税务师行业的特点(了解)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重要)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提供服务的一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涉税服务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接受涉税服务的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涉税服务活动;

  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重要)

  1.涉税服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涉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但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涉税服务人员提出赔偿要求。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涉税服务基本特征表述错误的有( )。

  A.提供服务的一方必须是经批准的具有涉税服务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B.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C.因税务师工作过失而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

  D.涉税服务法律关系的建立可以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涉税服务法律关系的建立不可以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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