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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考点:行政机关及人员

 

  2016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多做多练,要抓紧重要考点的复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考点:行政机关及人员”,希望考生能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一)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   行政主体:法规制定权  
国务院组成部门 行政主体:规章制定、事务管理 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国务院直属机构 行政主体:规章制定、争议裁决权 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行政主体 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公务员局等

税务师2016年涉税相关法律考点:行政复议管辖

 

  2016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多做多练,要抓紧重要考点的复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税务师2016年涉税相关法律考点:行政复议管辖”,希望考生能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一)一般管辖

  (二)特殊管辖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可选择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权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转送管辖

  1.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四)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1.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2.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

  3.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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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考点:行政复议申请人

 

  2016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多做多练,要抓紧重要考点的复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考点:行政复议申请人”,希望考生能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并不限于直接行政相对人,可以是利害相关人;

  (2)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并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申请人资格转移

  (1)复议的公民死亡:近亲属(以自己名义)可以申请;

  (2)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申请。

  3.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具体规定

2016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考点:行政许可设定程序

 

  2016下半年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广大考生们在关注考试资讯的同时,也不要中断每天的重要考点复习。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考点:行政许可设定程序”。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

  2016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考点:行政许可设定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提示1】税务所(派出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是上级税务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提示2】稽查局(内部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是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负责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2)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等,均属于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1)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

  (2)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3)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1)行政机关内设多个行政机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决定。

  (2)一站式服务:地方政府多个工作部门管理一件事情,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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