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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要点:股息红利》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新闻资讯、复习资料、模拟试题尽在出国留学网!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要点: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与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只有持股满12个月以后分得的,才免税,不满12个月的,要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境内非上市公司,则没有12个月的限制,一律免企业所得税。如取得境外的股息红利,要按25%计算抵免限额,境外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差额部分补交所得税。
2.境内的机构场所: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只有持股满12个月以后分得的,才免税,不满12个月的,要全额按25%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境内非上市公司,则没有12个月的限制,一律免企业所得税。如取得境外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股息红利,要按25%计算抵免限额,境外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差额部分补交所得税。
3.境外的外国企业: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一律全额按10%交企业所得税。 境外的股息红利不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2017税务师税法二重点:房产税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由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推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赶快跟着小编一起来复习吧。
知识点:房产税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
1.自用:房产计税余值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缴,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5)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用途 | 应税房产原值 | 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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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2017税务师《税法二》要点:企事业单位计税计算”考生前来学习。
知识点: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说明: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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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税务师《税法二》要点:偶然所得计税”,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
1.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2.除有特殊规定外,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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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要点: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更多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出国留学网。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4项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具体规定
结算方式 |
确认收入的实现 |
托收承付方式 |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 |
合理的学习计划,合理的分配时间,不仅可以让上班族放松,还可以提高学习效率,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要点: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希望可以帮助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要点: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不确认收入 | 移送他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流转税有差异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所有权的用途 |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自制的,按同类同期对外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不以销售为目的,代替职工福利,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按购入价确定收入 |
具体业务 | 会计收入 | 增值税收入 | 所得税收入 | |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 | × | √ | &... |
2016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多做多练,要抓紧重要考点的复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税务师税法二2016要点:收入的税务处理”,希望考生能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收入实现确认的具体规定:
1.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
4.委托方式:确认时间均为收到清单时,金额见下表:
委托方式 | 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 收入金额的确认 |
支付手续费 |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 | |
2016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多做多练,要抓紧重要考点的复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税务师税法二要点:征收管理”,希望考生能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一、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包括10项,只有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包括在内)
2.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3.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2%)
二、自行申报纳税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
2.申报纳税地点: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但是,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几地工作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区达到申报纳税日期的,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申报纳税期限: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对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申报;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申报。
4.申报纳税方式: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方式主要有3种,即由本人直接申报纳税,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纳税,以及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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