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第三人栏目,提供与第三人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剧情美国通俗小说作家马丁斯应朋友哈里之邀来到二战后的维也纳,刚一抵达便惊闻哈里车祸逝世的消息,而且警方告诉他哈里是无恶不作的黑帮分子。但马丁斯在追查真相时发现了破绽,有一个神秘的第三者是其中关键。同时,马丁斯也认识并爱上了哈里的女友安娜。可是,哈里的突然出现,使马丁斯了解了丑陋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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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例如,行政裁决案件中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例如,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坚持起诉其中的一个,其他没有被诉的行政机关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从行政诉讼法、《行诉法解释》、司法实践和相关学理来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加害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受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受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加害人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由行政机关确权裁决,一部分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这种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授权组织,不能作被告,但赔偿责任不免除。该组织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只有一个被告而原告指控又不正确的,法院应要求原告变更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如不同意变更的,则驳回起诉。但是,如果应当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正确被告,而原告只诉其中部分被告,不同意诉其他具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的,这些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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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
1.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关键是“利害关系”如何解释。《行诉法解释》规定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有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解决纠纷的客观作用,因此,应当对“利害关系”作宽泛的解释。这种利害关系既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
(l)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其权益必然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例如,知识产权局把某项专利权授予甲,乙对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丙认为该项专利应当属于自己,也提出撤销知识产权局授权决定的请求。在这个诉讼中,丙作为第三人请求撤销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决定这一点和乙是相同的,但对专利权的归属和乙的主张是各自独立的,即第三人对专利权归属的请求与其他当事人是不同的。
(2)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波及。例如,规划部门批准了甲的建房申请,但甲的房屋被水利部门以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甲对水利部门的拆除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划部门与水利部门的拆除决定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对拆除决定审查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拆除决定合法,甲就可能向规划部门提出赔偿建房损失的要求。因为规划部门批准甲的建房申请,对造成甲的建房损失也有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规划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总之,只要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涉及当事人法律权益的关系,都可以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并非原来就不可能成为原告,只是没有作为原告起诉。在他人开始诉讼之后,认为有必要参加诉讼的,才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个参加诉讼的时间差是第三人与原告的重要区别。
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这方面,第三人独立于原告、被告,即使其诉讼主张与原告或者被告可能一致或者部分一致。但是,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依附原告也不依附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二、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例如,行政裁决案件中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例如,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坚持起诉其中的一个,其他没有被诉的行政机关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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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选:第三人”,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选:第三人
第三人
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案例】甲、乙公司签订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2010年4月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甲公司和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丙负责运输。丙在运输途中因装卸不慎造成货物毁损。从“买卖合同”的角度,不管是甲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丙的原因,都应当由债务人甲公司向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甲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要求丙赔偿损失。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乙公司因其委托的第三人丙公司的原因对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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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仪表
仪表是指人的容貌,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外观体现。一个人的卫生习惯、服饰与形成和保持端庄、大方的仪表有着密切的关系。
1、卫生:清洁卫生是仪容美的关键,是礼仪的基本要求。不管长相多好,服饰多华贵,若满脸污垢,浑身异味,那必然破坏一个人的美感。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入睡起床洗脸、脚,早晚、饭后勤刷牙,经常洗头又洗澡,讲究梳理勤更衣。不要在人前"打扫个人卫生"。比如剔牙齿、掏鼻孔、挖耳屎、修指甲、搓泥垢等,这些行为都应该避开他人进行,否则,不仅不雅观,也不尊重他人。与人谈话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声音不要太大,不要对人口沫四溅。
2、服饰:服饰反映了一个人文化素质之高低,审美情趣之雅俗。具体说来,它既要自然得体,协调大方,又要遵守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或原则。服装不但要与自己的具体条件相适应,还必须时刻注意客观环境、场合对人的着装要求,即着装打扮要优先考虑时间、地点和目的三大要素,并努力在穿着打扮的各方面与时间、地点、目的保持协调一致。
(二)言谈
言谈作为一门艺术,也是个人礼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礼貌:态度要诚恳、亲切;声音大小要适宜,语调要平和沉稳;尊重他人。
2、用语:敬语,表示尊敬和礼貌的词语。如日常使用的"请"、"谢谢"、"对不起",第二人称中的"您"字等。初次见面为"久仰";很久不见为"久违";请人批评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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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司法考试二卷复习资料:行政复议第三人”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其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 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如,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 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关于第三人参加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 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复议的实践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为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有共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则为第三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处罚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生产者即为第三人。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民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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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例如,行政裁决案件中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例如,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坚持起诉其中的一个,其他没有被诉的行政机关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从行政诉讼法、《行诉法解释》、司法实践和相关学理来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加害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受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受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加害人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由行政机关确权裁决,一部分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这种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授权组织,不能作被告,但赔偿责任不免除。该组织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只有一个被告而原告指控又不正确的,法院应要求原告变更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如不同意变更的,则驳回起诉。但是,如果应当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正确被告,而原告只诉其中部分被告,不同意诉其他具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的,这些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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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的原告申请撤诉时的处理。(意见第160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在法院准许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本诉的原告与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参诉根据: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实务中的几种常见类型 (1)连环合同引起的诉讼 (2)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第9条、第10条以及第11条中关于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具体规定。 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产品质量缺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的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2、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界定 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参诉地位 1、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意见66条)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 2、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是否有上诉权(意见66条)或者调解的同意与调解书的签收权(意见97条),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三)参诉方式 可以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条之第三人”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条之第三人
第56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考点]第三人制度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66条、第97条、第160条;《民通意见》5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4条,第27条—29条,《担保法解释》第127条,《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法〉的若干规定》第9-11条
解析:第三人制度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以下内容: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参诉根据: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参诉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3、参诉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成为参加之诉的原告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
区别项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必要共同诉讼人 |
*参诉依据 | 有独立的请求权 | 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
参诉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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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的特点
(1)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止。
(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_______________有独立请求权。《民诉》第56条
①有独三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即有独三的权利主张将否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争议。
②常考:有独三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独立请求。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提出诉讼。《民诉》第56条
(3)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与第三人之诉。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三相当于原告。法律 教育 网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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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诉根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实务中的几种常见类型
(1)连环合同引起的诉讼。
(2)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第9条、第10条以及第11条中关于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具体规定。
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界定
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参诉地位
1、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意见66条)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
2、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否有上诉权(意见66条)或者调解的同意与调解书的签收权(意见97条),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三)参诉方式
可以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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