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纳税担保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纳税担保栏目,提供与纳税担保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2018年注会考试《税法》精选知识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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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会考试《税法》精选知识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 纳税保证

  (一)纳税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 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 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二)纳税担保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抵押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

纳税担保合同

 

  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纳税担保合同,欢迎大家阅读,供您参考。更多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纳税担保合同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第1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第2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 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元。

  第3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第4条 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第5条 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第6条 纳税担保人是在    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第7条 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第8条 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第9条 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第10条 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第11条 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第12条 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新版纳税担保合同

06-01

  《新版纳税担保合同》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出国留学网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www.liuxue86.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人 劳务合同 纳税的内容,以及《新版纳税担保合同》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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