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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诚意整理“2017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行政法概述”,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
考试内容: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狭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考试内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律关系
考试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结果是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①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可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依法通过授权取得行政权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具体通过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而其非公务行为的结果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②行政相对方。也称之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行为和精神财富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四)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该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5)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
(6)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7)以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为标准,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经济师考试频道...
本文“甘肃省2017年中级经济师报名条件”,跟着出国留学网经济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2017年甘肃中级经济师报考条件如下(仅供参考,具体报考条件以官方公告为准):
申报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本文“2017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点精选”,跟着出国留学网经济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家庭财产保险
一.家庭财产保险及其基本特征
(一)家庭财产保险概念
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二)家庭财产保险特征
1.相似性:
a.实体的财产物资;
b.存放在固定场所;
c.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可以附加承保盗窃险;
2.特色:
a.业务分散,额小量大;
b.风险结构有特色;
c.保险赔偿有特色;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d.险种设计更具有灵活性;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用的不投该保险;
(二)险种结构:房屋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两大类
(三)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
2.不保财产。
(四)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2.盗窃风险。
3.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核污染等。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3)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负荷、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失。
(4)堆放在露天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用芦苇、油毛毡、麦秆、帆布等材料作为外墙、房顶的简陋房屋、栅,由于暴风、暴雨或雪灾所造成的损失。
(5)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和家禽的走失,失窃或死亡等所致的损失。
(6)被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7)其他不属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4.责任期限。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
2.保险费率。
三、家庭财产保险险种
1.普通家财险:是保险人专门为城乡居民开设的一种通用型家财险险种。
2.定期还本家财险:
又称家财两全险,是兼具家财保险和满期还本双重性质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它是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产生的又一种较受保险客户欢迎的家财险险种。定期还本家财险的主要特点有:
1)利息抵充保险费。
2)定期还本。
3)保险期限多样化。
3.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
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有:
①附加盗窃险——被保险人宅内财产遭窃或家庭成员遭窃贼伤害,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给付。
②附加住宅责任险———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因疏忽或过失造成邻居家财产损失,根据法律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③附加加房屋租金险——发生投保主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被保险人已经出租的房屋不能居住所造成的房屋租金损...
本文“2017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复习讲义”,跟着出国留学网经济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①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②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③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②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
③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④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存解除行为。
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6)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开始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始的,退还;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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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如下事项: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保险金额。
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含义:
(一)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明示的,不允许默示;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人实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时间可能不在保险期限以内;
(五)保险价值;
(六)保险金额;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日期;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义务;
(三)暂保单,具有同等效力;
(四)其他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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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试要点”,跟着出国留学网经济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税收的三点含义:
1.税收是一种工具,其使用的目的是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从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2.征税权力归国家所有;
3.征税必须依法进行。
税收的本质:
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分配活动中,同社会集团、社会成员之间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它是社会整个产品分配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整个生产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文“2017年中级经济师考点:财政资源配置方式”,跟着出国留学网经济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财政资源配置方式
财政资源配置方式是指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决定方式和资金供应方式。财政资源配置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政治程序。
财政分配之所以形成既定的格局,决定的原则是效率,效率取决于政治程序的制度安排。
公共物品的效率由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组成。财政资源配置方式实质上是财政运行机制。
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实质上涉及政治体制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问题。
本文“2017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备考知识点”,跟着出国留学网经济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2017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备考知识点:
问:市场失灵的表现有哪些?
答:市场失灵的表现:
(一)公共物品缺失
(二)外部效应
外部效应:私人费用与社会费用之间或者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其关键是指某个人或经济组织的行为活动影响了他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外部效应的存在,决定了带有外部效应的物品在市场上只能是过多或者过少:负外部效应——供给过多;正外部效应——供给不足。
(三)不完全竞争
(四)收入分配不公
(五)经济波动与失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分配的范围是以“市场失灵”为标准,以纠正和解决“市场失灵”这一问题来界定的。
本文“2017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点”,跟着出国留学网经济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2017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点,在备考中是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希望2017年备考的考生可以掌握。
(一)效用的不可分割性
(二)受益的非排他性
(三)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
一)效用的不可分割性 |
本文“中级经济师2017年财政税收专业章节考点分析”,跟着出国留学网经济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本章主要考查对财政支出分类、财政支出规模、财政支出效益、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的掌握。从历年考题来看,涉及的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分值在11分左右。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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