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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经济师《经济法基础》:货币转化为资本

 

  2020年经济师考试马上就要到了,有的小伙伴对于有些知识点掌握的还很模糊,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初级经济师《经济法基础》:货币转化为资本”,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初级经济师《经济法基础》:货币转化为资本

  货币是资本的最初表现形式,但是货币本身并不是资本。货币和资本的区别在于它们不同的流通形式:一种是商品流通形式(W一G—W);另一种是资本流通形式(G—W—G)。这两者的区别在于:

  (1)买和卖的顺序不同。前者是先卖后买,后者是先买后卖;

  (2)流通的起点和终点不同。前者的起点和终点是商品,后者都是货币;

  (3)流通中的媒介不同。前者是货币,后者是商品。

  商品和资本流通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商品流通的目的是为了消费;资本流通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货币。

  资本总公式:G—W—G′。G′=G+ΔG,ΔG 是资本在运动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额,称为剩余价值(m)。

  资本运动最根本的特点:货币在运动中发生了价值增值,转化为资本。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

  资本总公式的矛盾:经过流通过程,资本的价值发生了增值。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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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来看看吧,希望能对你的考试有所帮助,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考点频率:★★★★

  难度:难

  题型:选择、判断、不定项

  一、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项目

具体规定

减、免税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免税收入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三免三减半
①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②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例题·单选题】

  甲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甲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

  A.1.8万元   B.4.5万元

  C....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法律制度

 

  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师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法律制度”,大家可按Ctrl+D收藏本网站!更多会计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内容更新!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项目


征税


不征税


原油


天然原油


“人造”石油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天然气


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煤炭


原煤


“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固体盐...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整理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有需要的小伙伴们快来参考一下吧!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征税范围

  1. 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个体工商户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纳税。

  3.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出租车

  (1)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

  5.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

  (1)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税目界定

  ①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1. 5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消费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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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

  1.(1)比例税率:多数应税消费品;(2)定额税率:成品油、啤酒、黄酒;(3)复合税率:卷烟和白酒。

  2.“从高”适用税率:

  (1)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2)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消费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高频考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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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一、消费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东 奥初级栏目精选稿件。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I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费。

  7.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还的消费税税款。东 奥初级栏目精选稿件。

  8.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消费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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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服务期

 

  想报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的小伙伴们要开始准备了,只有多记多练,多多复习,才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提供“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服务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服务期

  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服务期的特征

  (1)对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2)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3)培训费用的数额较大;

  (4)服务期的年限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没有法定上下限限制,自由协商)。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务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数额

  ①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支付凭证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4.劳动合同解除与服务期违约金的支付

  (1)概览

  (2)劳动者的法定过错情形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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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之仲裁原则

 

  想报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的小伙伴们要开始准备了,只有多记多练,多多复习,才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提供“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之仲裁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