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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运费结算协议》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出国留学网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www.liuxue86.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的内容,以及《运费结算协议》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订舱出运货物的运费结算问题,按照付款签放提单办法的规定和甲方要求,并经征得_________银行同意,决定采用同城托收方式办理外汇运费结算。故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运费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协议如下:
《债券结算合同》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出国留学网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www.liuxue86.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中国债券登记结算 债券结算日 中国债券结算的内容,以及《债券结算合同》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甲方:_________开发公司
乙方:_________投资公司
丙方:_________投资基金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_________债券认购合同》,约定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之前购买甲方发行的债券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年利率______%,期限______年。
本文是由合同范本网运输合同频道为大家提供的《运输代理合同中费用结算以及结算方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若由于甲方不能提供进出口货物单据或用以缴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限额支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滞报金、滞箱费、港口费、滞纳金、转栈费等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3.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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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甲方原因产生的特...
12-09
中国结算12月7日发布关于调整资管产品登记结算服务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呢?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
中国结算调降基金业务登记结算服务收费标准
为降低中国结算基金业务系统参与人及投资者成本,中国结算12月7日发布关于调整资管产品登记结算服务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国结算将调降基金业务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一是调降登记结算服务费。
免去所有服务月费年度下限,即免去原年度最低费用;对开放式基金产品,以单一管理人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中的产品数量为基准,增加阶梯打折优惠;免去由中国结算担任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登记结算服务费。
通知称,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国结算对2015年下半年收费期(7-12月)及以后的应收费用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计收。
二是调降电子合同服务收费标准,优化计费方式。
调整后电子合同服务收费标准有所降低,但计费方式由按产品计收调整为按产品代码计收。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结算对于2015年及以后的应收费用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进行计收。
三是调降对投资者收取的相关费用。
免收投资者非交易过户手续费等。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结算对于投资者新办理业务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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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服务结算协议是什么你知道吗?本文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载体服务结算合同,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
a.甲方提供_________国和国外终端点(termination points)的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a,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
b.乙方提供_________国内部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b,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
c.双方有意根据本协议中列明的条款从对方购买并向对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
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1.服务开始日。开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于该日期左右,甲方应按照附件a的费率向乙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乙方应同样按照附件b的费率向甲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上述费率应受第4条的调整所约束。附件a中的费率在经甲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变更。附件b中的费率在经乙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变更。
2.服务期。本协议自双方于文首签署之日期起生效,双方的义务亦自此开始。本协议有效期为上述日期起后的三十六(36)个月(但受第5条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约束)。本协议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后将自动延长半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时终止本协议,该方应在该期届满前至少提前四十五(45)日将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经任一方以上述规定书面终止,本协议应持续有效。
3.发票
(1)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2)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4.结算
每月发票之间的差额(“结算付款”)应由发票金额较低的一方(“结算应付方”)于不晚于发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发票金额较高的一方(“结算应收方”)。
如果结算应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结算付款,结算应收方(是否应为结算应付方)于到期日因没有争议的使用而应付但拖欠的金额应计收月利率1.5%的费用。
本条规定不能被解释为结算应收方放弃在本协议中其所享有的由于上述欠款而宣布结算应收方违约的权利,及终止本协议、行使本协议中或根据法律或衡平原则应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5.终止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结算应收方自行决定并书面允许的任何宽限期内,向结算应付方开出帐单的结算付款未从结算应付方收到,则结算应收方可以其独立意志决定部分或全部终止转播服务。结算应收方保留权利,以向结算应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额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及由结算应付方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成本,而不论是否提起诉讼。
6.调整
帐单调整的要求必须在发票日后十五(15)日内作出。被确定为出错的任何金额将从下个月的结算中划出。上述调整要求不应成为延迟清算付款的借口。
7.未保证
双方未就本协议中提供的传播服务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亦...
述职报告首先要对自己的业绩和职责进行一个明确的陈述。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结算会计述职报告,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更多资讯尽在会计述职报告栏目!
结算会计述职报告(一)
一年来,在局党组和中心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心同志的支持配合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年度考核目标,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脚踏实地的工作态度、勇于创新的工作激情、严于律己的工作标准,团结同志,锐意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以学习为手段,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知识就是力量。近年来,我努力加强各方面知识的摄取,充实自己的大脑,增强个人综合素质,提高为民服务的工作能力。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信念。在“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活动中,我认真学习,努力研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从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二是与时俱进加强学习,提高为人民服务的工作能力。学习国家新出台的财经法律法规、财政政策、会计、税务、金融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学习拓宽了眼界,开拓了思维,增强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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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严要求自己,筑牢廉政自律的防线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认真接受群众监督,筑牢理想信念,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实践中认真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群众满意作为...
《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是由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欢迎大家阅读。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自收到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3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竣工结算报告审核,是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并形成竣工结算报告提交工程发包人予以审查。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直接关系到工程总价款,是竣工结算的重要环节。从笔者办理过的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看,这一环节往往很令承包人头疼。主要原因是,很多发包人为了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有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几年都未完成结算工作。为了解决工程结算问题,承包人不得不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工程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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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制止发包人利用拖延工程结算的手段以达到拖欠或者不付工程款的行为,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均作了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令第107号发布)第1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该《办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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