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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在实际工作中并非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都能依法履行责任,这就需要对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受到侵害的相对人,应实施补救,即实施法律救济。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保证。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教师以及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等,这些一般被称为第一性的义务。
二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它具有强制性。
如《教育法》中有关行政处分规定,违法行为人必须接受处罚,它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义务,通常被称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即第二性的义务。
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备的条件.它是执法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恶劣影响无法计算。
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
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付诸实践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危害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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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的渊源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就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并为贯彻宪法服务,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
这里的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的作为一种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有权制定法律。
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就是我国教育基本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教育事业某一方面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通过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实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例、办法、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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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关系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且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法人。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当这些法人组织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时,就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的典型形态有如下几类:
(1)物
物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
例如:学校乱收费,就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教师与学生这一对教育法律中,客体就是学生的钱物。
(2)教育行为
教育行为指教育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
例如:教师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强调的是教师的作为。而教师有“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如教师发现其他教师在体罚学生而不予制止、劝告,则是一种不作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或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权益。这些权利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得非法侵占。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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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权限与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的法律、规章、规定等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二、教育法的功能
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有如下功能:
1.规范功能。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是否进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
3.预示功能。教育法律规范使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4.强制功能。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 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它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教育法制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法制建设原则 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基本教育方针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我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
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规定:“国家在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上述两条规定指明了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还包含着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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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学生观这一节需要“理解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学生观是指教育者对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性质、地位、特征和具体实践活动的基本看法与认识。学生观是教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教育观的影响与制约.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学生观。
在传统的教育观念中,学生被视为被动的客体,是教育者管辖的对象.是装知识的容器。现代学生观则认为学生是积极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是正在成长着的人。
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学说是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
一、人的全面发展的概念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还包括人的道德的发展.
二、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内容
1.人的发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是相联系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的发展的问题.指出:“这不决定于意识,而决定于存在:不决定于思维,而决定于生活;这决定于个人生活的经验发展和表现,这两者又决定于社会关系。”
2.旧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考察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后指出,出现在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后,城市和农村的分离.-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旧的社会生产分工和不合理的生产关系是人的片面发展的原因。人的片面发展的基本特征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和对立。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工场手工业里,人的身心发展更加片面化、畸形化,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和对立达到了顶点。
3.机器大工业生产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可能
机器大工业的出现和发展,为人的全面发展开辟了道路。首先,机器大工业生产的出现,使生产力得到了极大提高.从而使人的全面发展成了社会的客观需要。其次,机器大工业生产也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可能和条件。因为机器大工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缩短了劳动时间,创造了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使劳动者有充分的闲暇时间去学技术、学文化,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以适应大工业生产的需要。
4.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
机器大工业生产所提供的人的全面发展的可能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并不能充分地实现,而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这是因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每个人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而生产劳动又为每个人提供了全面发展的机会,同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为全体劳动者提供了物质和精神条件,从而进一步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
5.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教育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被视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马克思说:“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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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素质教育观的运用
素质教育观的运用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教育观这一节需要掌握“依据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分析和评判教育现象”。
一、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区别
目前,素质教育观与应试教育观存在着巨大差别,如下图:
主要有以下五点区别:
1.面向少数学生与面向全体学生的区别
素质教育要求面向所有学生进行教育,应试教育主要面向少数学生,忽视大多数学生。应试教育下教师会根据学生学业成绩把学生划为所谓的优等生、中等生和后进生。教师往往由于过于关注学生的成绩,会不自觉地“抓少数,轻多数”,即重视优等生,忽视中间生和后进生,面向的是少数的学生。
2.全面素质与片面素质的区别
素质教育所指的“素质”.指人的全面素质,是“德育为先,五育并举”的教育,而不是人的某一个方面的素质。应试教育虽然会培养人某一方面的素质,但仅在于指向人的某个方面的素质,不是做人所必备的全面素质。因此,应试教育虽然会对人的知识素质发展产生作用,然而忽视了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在应试教育下发展的片面的人难以健康地在社会上生活。
而素质教育发展的完整的人,接受过良好的思想道德教育.懂得怎样做人: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与能力的训练.具有一定的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能力,能够承担社会分配的一定的工作:能够接受健康教育与体育训练.有健康的体魄,因而有体力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此外,接受过审美训练,具有在生活中感受美和创造美的能力:最后.还接受过劳动技术教育,因而热爱劳动,富有勤奋创造精神,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
3.价值取向的区别
素质教育把教育的价值定位为培养符合社会进步所需要的人才,而应试教育把教育的价值定位为考试成功。而教育归根结底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的活动.即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来为社会服务的。素质教育强调培养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强调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符合社会的需求。而应试教育培养出来的人只能考试.而不能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不符合教育的要求。
4.教学方式的区别
应试教育把学习建立在人的客体性、被动性和依赖性的基础上,忽略了学生的主动性、能动性和独立性。素质教育要求转变这种单一的、被动的学习方式,提倡和发展多样性的学习方式,特别是要提倡自主、探究与合作的学习方式。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使学生的主体意识、能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得到发展.发展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5.评价方式的区别
应试教育的评价采取筛选性评价.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主要标准。素质教育在评价方式改革上作出了很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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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教育观这一节需要“掌握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一、深化教育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树立素质教育理念。加大教育改革是开展素质教育的条件。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事业的一场深刻变革,是一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和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只有政府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主体,才能综合各方面的社会力量,统筹各种资源,为推进素质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优化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教育者的综合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教育质量.提高教师队伍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素质教育的成败。要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更新教师的教育观念
教师的教育观念作为对教育活动的一种价值取向.内含着教师对教育现象的理性认识及其对教育需求的认识.对教师的教育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2.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
师德对实施整体改革、实施对全体学生全面素质教育起着关键性作用。素质教育要求教师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强化教师在职进修制度.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待遇。优化学校管理
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努力造就能够带领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的学校领导以及管理干部队伍。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作用。
三、将教育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
素质教育对课堂教学的最基本要求是把教学目的的实现落实到每一堂课.乃至教学的每一个环节.现行的课堂教学不能仅仅注重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对思维品质的培养、对一般的学习能力和特殊的学习能力的培养,还要重视对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学习动机的培养、学习需要的满足、学习方法的指导、学习态度的端正,这些都要渗透到教学的目标要求中,要贯穿于课堂教学的每一堂课.乃至每一个环节。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方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包括德、智、体、美等各育。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包括德育性质的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的活动.社区服务活动.以及社会德育基地的活动等;智育性质的学科实践活动,特别是研究性学习活动等:体育性质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和课外体育锻炼等;美育性质的课外文化艺术活动和文化场所参观等:劳动技术教育性质的课外实践、社会生产劳动、科技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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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素质教育的目标与要求
素质教育的目标与要求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教育观这一节需要掌握的是“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一、素质教育的目标
素质教育的目标主要有七点,包括促进学生身体的发育、促进学生心理的成熟化、造就平等的公民、培养个体的生存能力和基本素质、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习惯、爱好和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态度。
1.促进学生身体的发育
基础教育处于学生个体发育的关键时期.任何有助于并促进身体发育顺利进行的教育,就是好的教育:相反.就是不好的教育。
2.促进学生心理的成熟化
中小学阶段是个体心理逐渐成熟的阶段。素质教育要促进学生心理成熟化,逐渐成为一个能够独立面对社会.介入周围世界的主体。
3.造就平等的公民
基础教育是公民教育.而中小学教育又要求“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因此,基础教育有必要根据现行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规定.确定自己的现实目标。
4.培养个体的生存能力和基本素质
素质教育着重于促进学生发展.使学生能够独立面对社会.具备生存能力和终身学习的基本素质。
5.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习惯、爱好和能力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学习不仅仅局限于学生时代.素质教育要教会学生学习,让学生能够自我学习并且愿意自我学习。
6.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我国已开始向法制社会迈进这一事实,要求我们的基础教育培养学生真正具有法制意识和观念。对中小学教育中的学生来说,法制意识必须从小就开始培养,使守法用法成为一种自觉的习惯行为。
7.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态度
现代技术的根源是科学,而科学的本质是对真理的追求,对事实的尊重。大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态度,这是我们基础教育尤其要着重变革的一个方面。
二、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有五点,即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1.面向全体
我们国家实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就是面向全体适龄学生,让每一个适龄的学生都能进到学校里来,进到班级中来。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一个学生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发展,都在天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展。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把这个方针贯彻好、落实好.在这方面不能有任何放松。
3.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我国的基础教育在能力培养上还需要进一步努力。知识是重要的.但是知识不能限制人们的思维空间,而应该成为人们进一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发展能力的基础,应该把知识融人人的认知结构中。因此,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对素质教育来说尤为重要。
4.促进学生生动、活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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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观与素质教育观
教育观与素质教育观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教育观这一节需要掌握的是“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一、教育观
教育观是人们对教育所持有的看法,它既受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又受人们对教育要素不同观点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人们对教育者、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教育要素及其属性和相互关系的认识,还有人们对教育与其他事物相互关系的看法,以及由此派生出的对教育的作用、功能、目的等各方面的看法。
教育观的核心是“教育为了什么”,即教育目的。由于教育目的不同,教育者实施的教育活动也不同。从而区分了不同社会、不同时期的教育活动,也产生了不同的教育结果。
教育观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相关。在占代教育中,教育是为培养统治者服务的.这种社会政治形式下的教育是培养少数人的教育。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教育是为人民普遍的教育需要服务的.是人民的教育。
在同样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中,也可以有不同的教育观,这是由对教育活动内部的各种关系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的。例如,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上,如果强调教育者的中心地位,会产生教师中心的教育观;如果强调受教育者的中心地位,会产生学生中心的教育观。再如,在教育内容的德、智、体、美等不同组成方面的关系上,强调德育的首要地位,会产生德育中心的教育观:强调智育的首要地位,会产生智育中心的教育观。
确立正确的教育观.需要正确认识教育的发展规律,正确认识教育活动的各种内部关系。违背教育发展规律或不能完整认识教育内部的各种关系.都会导致错误的教育观,进而导致错误的教育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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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遗忘的理论”,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教师资格证考试!
在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当中,关于中学生学习心理这一章节的考查,所占分值非常大。从2015年上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平均考查分值在30分左右,占整个考试的20%。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认知过程。因此,本文重点为大家讲解一下认知过程中的记忆最大变化--遗忘。常见的出题形式包括:遗忘规律(单选题);遗忘理论(例子反选题、多选题和简答题);防止遗忘的方法(材料分析题)。接下来,带领大家对这一部分知识点加以剖析,希望能够帮助同学们更好的掌握。
一、遗忘规律
艾宾浩斯通过实验发现学习者随着时间的推移,所记忆内容的保持率会发生不均匀的变化,并由此得出了遗忘规律:
(1)遗忘进程先快后慢,呈负加速。(最重要的一条规律)
(2)遗忘在学习结束之后立即发生。
(3)遗忘到一定程度以后几乎不再遗忘。
(4)遗忘进程在学习后,初期的20分钟进展最快。
(5)一般情况下,最先遗忘的是对学生没有重要意义、不感兴趣的内容。
二、遗忘理论
(1)记忆痕迹衰退说
巴甫洛夫认为,记忆内容之所以遗忘是因为得不到强化而逐渐衰退,最后消退。就像我们很多人对于高中会做的数学题现在已经不记得了,就是因为我们早已不在接触数学知识,没有得到强化而遗忘。记忆痕迹衰退说给我们的教育启示是应当及时复习。
(2)干扰抑制说
遗忘是由于学习的材料之间产生相互干扰所致。包括前摄抑制和倒摄抑制两种情况。
前摄抑制:先前学习的内容对后学习的内容产生干扰,导致后学习的内容产生遗忘。比如说先学习汉语拼音,后学习英语音标。我们总是忘记英语音标的读法,将其读成汉语拼音的发音。
倒摄抑制:后学习的内容对先前学习的内容产生干扰,导致先前学习的内容产生遗忘。比如当我们熟练掌握英语音标时,又会对之前学习的汉语拼音产生干扰。
单一抑制:我们在学习完一天的内容之后,会发现早上和晚上记忆的内容不容易遗忘。就是因为早上学习的内容只受倒摄抑制,而不受前摄抑制;晚上学习的内容只受前摄抑制,而不受倒摄抑制。这种情况就叫做单一抑制。
双重抑制:在一天的学习结束之后,中间学习的内容最容易遗忘,是因为中间学习的内容既受前摄抑制又受倒摄抑制,这种情况叫做双重抑制。
首因效应:最先呈现的材料交易回忆,遗忘较少,叫首因效应。首因效应同样可以解释在一天的学习当中,早上学习的内容不容易忘记。
近因效应:最后呈现的材料最易回忆,遗忘最少,叫近因效应。近因效应可以解释在一天的学习当中,晚上学习的内容不容易忘记。
(3)同化说
奥苏伯尔认为遗忘是因为学习了高级概念之后,低级概念发生遗忘。比如当我们被问及什么样的角是直角的时候,会想到“90度的角是直角”,而很少想到“两条线垂直形成的角是直角”。就是因为前者为高级概念,后者为低级概念。这实际上是一种认知结构简化,能减少记忆负担。因此,在遗忘理论中,同化说被认知是唯一一种积极的遗忘。
(4)动机说
动机说又叫压抑说,弗洛伊德认为遗忘是由于情绪或动机受到压抑,如果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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