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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资格认定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_______________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________________专业,留学类别属________________ (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注: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几个学校专业或大类别专业)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上述中介服务费不包括护照费、公证费、使领馆文件认证费,签证费和机票款等费用。

  其中人民币_______元系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该款应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即行支付;

  人民币_______元系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该款应在获得申请留学院校录取通知书当天支付。

  委托人如同时申请多所院校的,需交纳额外申请院校的通讯费计人民币_______元。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_________(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___...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提供。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实施部门已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现已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省区市有: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陕西 福建 天津 新疆
宁夏 山东 广东 海南

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提供。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务院、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提供留学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本省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山西省开设分支机构,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经省教育厅备案,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晋从事经营活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开展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备案,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格认定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四)有用于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能够提供留学指导;工作人员的构成中有外语、法律等专业的人员;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七条 申请留学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由出国留学网提供。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 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 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在本行政区域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 人提供留学目的国有关学校的信息以及法律、教育政策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进行出国前培训和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介绍 会,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相关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须经自治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五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要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区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第二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所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法规等情况,熟悉自费留学政策;

  (三)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应有外语、法律、财会专业的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五)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涉外监管网公布的学校)建...

湖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湖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提供。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等规定,结合湖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的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和签证、组织安全教育、协助就学行程安排与联络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省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审核。全省各级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省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省级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备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的主要经营范围核定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中国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具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河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河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提供。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河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后的衔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5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6号令),《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系并落实国外接受学校、协助办理签证等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申请举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该是办公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取得河北省教育厅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取得该认定书的机构称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未经登记注册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该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收费合理、诚实守信。

  第六条 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合作的外国机构,如为高等学校,应在我国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名单之内;不在该名单之内的外国高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须经所在国家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承认的权威机构认可,并经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认证。

  第二章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河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河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交验原件)、学习工作简历;

  (四)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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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湖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提供。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中介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资格认定的企业法人,通过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者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和签证、组织安全教育、帮助安排行程和就学等服务活动。

  第四条 凡在湖北省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认定书,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五条 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暂不得在湖北省区域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六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国际化人才培养,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

  第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八条 省内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省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及其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省级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 理;市州及林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及其服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机构的登记注册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商登记注册

  第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公司制、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登记管辖职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方能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经营范围核定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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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甘肃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由出国留学网提供。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结合甘肃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凡在甘肃省从事该行业,须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再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征得甘肃省公安厅意见后,由甘肃省教育厅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中介机构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经营范围,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并到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公安厅备案,方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取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称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未获甘肃省教育厅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凡取得在甘肃省内从事留学中介业务资质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开展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中介服务。其内容包括:向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相关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境外接机、住宿安排,进行短期出国游学夏(冬)令营,组织出国前培训,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说明会等服务。

  第四条 留学中介机构开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由甘肃省教育厅会同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留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组织、参与和宣传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非法活动,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撤销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不再允许参与任何形式的留学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办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且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二)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从事与教育、法律行业相关的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

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提供。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工商局拟订的《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

  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令第五号、第六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和签证、组织出国前培训和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帮助联络安排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重庆市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市教委资格认定或备案,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经资格认定或备案和注册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以人才培养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诚实服务,合理收费。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教委参与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办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由市教委进行资格认定,并将相关信息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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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提供。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省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省工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备用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省教育厅受理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