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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讲义:药理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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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理作用的关系可将药品不良反应分为A型、B型、C型药品不良反应三类。

  A型不良反应是由于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常与剂量有关,多数可预测,停药或减量后症状很快减轻或消失,发生率较高而死亡率较低。通常表现为副作用、毒性反应、过度作用、继发反应、首剂效应、后遗效应、停药综合征等。

  B型不良反应与药物正常药理作用无关,与用药剂量无关,一般很难预测,常规毒理学筛查不能发现,发生率较低而死亡率高。通常表现为特异体质反应、变态反应等。

  C型不良反应发病机制尚不清楚,多发生在长期用药后,潜伏期长,没有明确的时间关系,难以预测。通常与致癌、致畸以及长期用药后致心血管疾病、纤溶系统变化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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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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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标志着中国医药卫生体制进入深化改革阶段,新一轮医改正式启动。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基本原则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必须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改革原则。

  ☆该原则强调:

  ①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②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

  ③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④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人国共愁】。

  △☆2.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主要内容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主要由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八项支撑组成。

  ☆四大体系是指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构建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保药公卫】。

  ☆八项支撑就是完善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科技与人才体制机制、信息、法制的建设,保障四大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三、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

  1.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合理确定品种和数量。制订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和管理办法。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调整和更新。

  ②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

  △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

  △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

  △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在指导价格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③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制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

  △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

  △基...

2017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辅导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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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决定及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公民处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

  2.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听证申请的提出、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制作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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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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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则

  (一)药品召回、安全隐患的界定

  1.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2.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关药品召回的责任与义务

  1.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①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2.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①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③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④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20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赡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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