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著作权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著作权栏目,提供与著作权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辨别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辨别著作权,希望大家好好复习,掌握著作权的特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辨别著作权

  一、概念辨析

  著作权又被称为版权,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基于作品的产生而产生。对著作权的辨别主要从它的特点去辨别,就会事半功倍了。

  著作权的特征有三个:

  (一) 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劳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 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能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三) 须具有独创性。

  从三个特征中看出,著作权最为重要的就是“独”和“创”。

  二、“独”

  “独”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从无到有独立创作;二是以他人已有的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且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例如,本文中开始的例子就属于有“独”,虽然一样,但是两人创作前均为接触过对方的作品,各自享有著作权。

  三、“创”

  “创”指作品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作高度。理解上注意三点:第一、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第二、独创性中的“创”不要求达到专利法中的“创造性”高度;第三、独创性中的“创”并不要求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需要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创作高度要求。

  例1:诗人甲许久无作品问世。 一日,灵感突降,将一首古诗改成下面的模样:“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虽然只是把别人的诗重加标点,但新作品就这样诞生了,甲对自己创作的“新词”享有著作权。

  例2:甲2018年到西安讲课时,为了招同学们喜欢,绞尽脑汁整出一首诗。诗日:“横看成岭侧成峰,多少楼台烟雨中。停车坐爱枫林晚,人面桃花相映红。”此诗也粗陋,且不无亵渎名篇之嫌,但以独创性标准审视之,仍不失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此甲对其享有著作权。

  因无“创”而不属于作品的常见例子:将汉字作品“改成”盲文(因汉字与盲文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电视节目表;(按姓氏笔画排列的客户)电话号码簿;精确临摹所产生的复制品;大头贴。例如:甲为某公司业务员,推销一种高级营养品。作为一个有心人,甲历经千辛万苦,收集了数百名客户的电话号码与住址等信息,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成册。乙公司生产类似功能的营养品,得到甲编制的电话号码簿,复印200册,交给公司推销员在业务中使用。该例子中甲编制顾客电话号码簿,“浑身冒汗”,呕心沥血,但该电话号码簿无独创性,不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乙公司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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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著作权登记并非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

 

  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著作权登记并非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

  【案情】

  原告系一家芝麻酱生产企业,其将产品包装标贴登记为美术作品。从作品登记证书看,该标贴分为三部分:上下两部分均呈黄色,中间部分呈红色;上部左侧为原告注册商标,中间有“重庆市著名商标”及“餐饮专用”红色字样;中间部分有“QS”认证标识和“芝麻酱”白色字样,并标有产品重量;下部为产品的保质期、渝卫食证号、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厂址、产品条形码以及产品介绍。另外,标贴的顶端和底部均有红色腰条,底部腰条上载有原告名称及电话。被告生产的产品亦为芝麻酱,芝麻酱的标贴在颜色排列及文字内容上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内容基本相同。原告以被告使用近似包装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分歧】

  就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司法裁判不能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被告使用的情形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某客体获得了著作权登记,但该客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仍应由法院依法审查。本案中,原告登记的标贴为颜色文字的组合,不具有独创性,故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获得著作权登记并非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理由如下:

  1.著作权登记因证明权属而存在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获得著作权,但在发生纠纷时,著作权人往往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提供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刚好可以弥补上述不便,记载的事项一经登记即被推定为真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品登记证书成为著作权人最简便有效的身份证明。著作权登记采自愿原则,仅系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并非取得权利或行使权利的前提。

  2.独创性是作品的根本属性

  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属于智力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求该智力表达系作者独立创作,作品在客观表现形式上,至少应与公有领域的相关作品存在些许程度的差异。所以,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基础和根本动力,是作品的根本属性。

  3.著作权登记并未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

  作品登记机关对作品的审查仅限于形式要件,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某客体获得了著作权登记,并不当然代表该客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第九条规定,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第九条规定的核查内容应为第八条规定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根据《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样本》,作品登记证书中的作品登记事项有:作品名称、类型、作者、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且载明“以上事项由某某申请,经某版权登记机关审核,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予以登记”。可见,登记机关审核的内容即是作品登记证书上列明的事项。而作品名称和类型均为申请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并不审查登记对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著作权登记并...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2018年法考临近,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裁判要旨

  判断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以“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需考虑其是否满足固定及独创性要件。由于体育赛事直播中存在的诸多客观限制因素使得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通常情况下不符合电影作品独创性的高度要求,但如果特定公用信号的直播并未受相关客观因素限制,或存在其他独创性体现,则其连续画面可能构成电影作品。

  案情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在授权期限内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的权利。新浪公司认为,中超联赛赛事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网站(www.ifeng.sports.letv.com)设置中超频道,非法转播2012年至2014年两个赛季的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严重侵害了新浪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盈九州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乐视公司、天盈九州公司以合作方式转播的行为侵害了新浪公司的著作权。因被诉行为已通过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调整,无需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据此,判决天盈九州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天盈九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未构成电影作品,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新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由于作品的类型均是法定的,且不同类型的作品的构成要件亦是不同的,在判断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时,首先需要当事人明确其主张的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何种作品。本案中,新浪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是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电影作品)。基于此,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电影作品。

  1.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至少应具有固定及独创性两个构成要件。固定要件要求电影作品已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独创性的要求涉及独创性高度和角度。对于独创性的高度要求。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连续画面或者属于电影作品,或者属于录像制品。因此,对电影作品的独创性分析不能脱离录像制品。在结合考虑我国著作权法的逻辑体系、著作权与邻接权制度历史发展及司法实践现有做法等因素的基础上,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之间的区别在于独创性程度的高低,而非独创性的有无。对于独创性的判断角度。不同类型作品之间以及同一作品类型中更为细化的分类之间,均可能存在不同的独创性判断角度。体育赛事属于客观事件,具有纪实性质,其如果构成作品将属于纪实类电影作品,故本案仅分析纪实类电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角度。纪实类电影作品的客观特点决定了其独创性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素材的选择、对素材的拍摄、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每一个此类电影作品至少应在上述一个或几个方面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选择。

  2...

著作权登记代理合同

 

  当我们有一项发明或技术时,可以申请专利登记,当别人想使用时,需要付出报酬。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著作权登记代理合同”,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出国留学网查看。

  著作权登记代理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咨询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帮助甲方取得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已确认甲方符合软件著作登记条件。乙方应勤勉、尽责的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

  2、乙方应当在有关部门下发证书后,无偿协助甲方办理成都市软件著作登记证书资助,并及时将证书交付给甲方;

  3、按甲方确定的登记计划要求,乙方全权处理及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全过程,直至获得证书;

  4、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企业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有发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至少人民币壹万元的赔偿。上述保密为永久性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解除;

  5、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书面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委托咨询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不构成对他人的侵权且无权属纠纷:

  2、甲方从乙方获取证书之后需及时将应付款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委托咨询服务费用

  1、乙方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乙方按每件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共 件,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该费用包含办理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官费);

  2、付款方式:在甲方拿到证书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咨询和服务费用按件支付,应付金额(人民币)=证书件数* 元/件;

  3、结算方式:经双方商定采用转账方式付款,乙方提供本咨询服为应收款项除官费以外剩余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官费部门为版权局出具的官票)。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义务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4、乙方完成委托咨询和服务事项后,本协议终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加赔偿;乙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加赔偿;

  2、乙方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义务之一的,甲方有权保留追加赔偿的权利;

  3、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导致业务延误的,双方同意业务继续进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原因导致业务无法继续办理的或者甲方不符合相关条件原因...

2018年初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考点归纳:著作权常识

 

  2018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初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考点归纳,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初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考点归纳:著作权常识

  著作权常识

  内容包括:著作权与著作权法的概念;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范围;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权利及其保护期限;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的限制;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基本要求

  1.了解著作权与著作权法的概念。

  2.掌握关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范围的知识。

  3.熟悉关于著作权人和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知识。

  4.掌握关于著作权权利种类及其保护期的知识。

  5.掌握关于出版单位应该尊重著作权****利的知识。

  6.熟悉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7.掌握出版单位使用作品的付酬方式及其计算方法。

  8.了解著作权限制的概念。

  9.熟悉著作权限制的方式。

  10.掌握关于侵犯著作权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知识。

  (二)考试内容

  1.著作权与著作权法的概念。

  2.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范围。

  3.著作权人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4.著作权的权利种类及其保护期。

  5.出版单位对著作权****利的尊重。

  6.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7.出版单位使用作品的付酬方式及其计算方法。

  8.著作权限制的概念和具体方式。

  9.侵犯著作权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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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出版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章节知识: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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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出版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章节知识:著作权侵权

  第四章 出版与出版工作

  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限制: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具体行使所作的一些限制性规定。

  法定许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方式: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

  2.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主要3种,《著作权法》规定了5种)

  著作权侵权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著作权侵权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须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1.有法定例外的行为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第二,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第四,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第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2.无法定例外的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著作权侵权人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

  须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明知是上列各种侵犯复制品之一还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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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出版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章节知识:应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四章 出版与出版工作

  出版单位应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出版单位应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1.依法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

  尊重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依法尊重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a.明确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及权利种类

  b.使用作品及时支付报酬

  人身权

  人身权: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财产权: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

  与出版活动关系密切的几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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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出版与出版工作

  著作权保护期

  著作权保护期:

  1.无限期保护(适用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适用于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财产权)

  3.首次发表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

  人身权: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财产权: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

  与出版活动关系密切的几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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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出版与出版工作

  著作权

  著作权:版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处于著作权权利范围核心的,是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确定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是:1.保护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2.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3.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客体的特征:1.具有独创性 2.内容的合法性 3.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种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

  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需要广泛使用和传播)

  2.时事新闻(反映或记录客观事实,属于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思想或事实范畴)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具有唯一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

  作者(原始著作权主体):1.直接意义上的作者 2.视为作者的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者身份的确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继受著作权主体:1.著作权继承者或受遗赠者 2.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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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出版物的成本与定价

  著作权贸易的操作

  著作权贸易信息的获取:与海外出版机构建立和保持联系、参加国际书展、借助著作权代理机构、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系、阅览出版物目录行业报刊和相关网站、

  网站:亚马逊网上书店、国际版权在线、法兰克福书展

  国际书展:法兰克福书展、伦敦书展、美国书展、国际期刊展、我国的国际书展

  法兰克福书展: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排名第一的国际书展、德国出版商与书商协会下属的公司主办、1949年、每年一届、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三、世界出版信息和著作权贸易信息交流中心、著作权贸易和图书贸易功能

  伦敦书展:1971年、英国工业与贸易博览会公司举办里德展会公司承办、每年上半年

  美国书展:20世纪初(习称BEA)、历史最悠久、美国出版商协会与美国书商协会联合举办、每年五六月间、排名第二的国际书展

  国际期刊展:2001年、伦敦举办

  我国的国际书展: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香港书展、台北书展

  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1986年、北京举办、每年八九月间、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共同主办、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和环球新闻出版发展有限公司承办

  香港书展: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每年7月举行、图书销售为主著作权贸易为辅

  台北书展:每年1月、台北市

  主要国际书展时间表:

  3-4月伦敦书展、4月博洛尼亚儿童书展、5月东京书展、5-6月美国书展、6月新加坡华文书展、7月香港书展、8-9月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9月莫斯科书展、10月法兰克福书展

  著作权贸易谈判:著作权归属的确定、谈判的前期准备、谈判方式、谈判策略、

  著作权归属的确定:洽谈引进选题时最重要、提供出版物目录、出版物上著作权标记?后所列的内容(作者姓名或机构名称)、一般科技著作从属权都授予而文艺作品保留出版权以外的所有权利、无法判断时直接与原出版机构联系、初次接触提供(身份证明、遗嘱、家属间协议、作者授权、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转让或赠予合同、代理合同、集体管理合同等文件)

  谈判前期准备:专业准备、语言准备、经济准备、有劣势分析(SWOT)

  经济准备:根据翻译出版权的范围年限和版本种类、初版印数和有效期内的总销量、估计定价计算出投入产出数据、利润水平、盈亏平衡点、能承担的版税率、版税的计算、支付方式(是否预付、预付金额、图稿是否另付费)

  谈判的策略

  卖方策略:兜售期权、拍卖会竞价销售、突出畅销先例(水准下降、类似产品、效果不同风险)、结合广播影视作品、利用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

  买方策略:眼见为实(审读原书稿、请专家)、扬长避短(自己优势领域)、货比三家、避热就冷、果断出手(决定人参与、事先准备)

  著作权贸易合同及其履行

  著作权贸易关系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