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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行政处罚栏目,提供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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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通常在我们的公职考试中,《行政处罚法》是考试的重中之重,经常就其基本种类进行考查。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学习一下行政处罚的种类,大家务必做到准确记忆。

  一、法定分类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警告

  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和告诫,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其处罚的力度是所有种类当中最轻的一种,一般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较轻的行为。

  (二)罚款

  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取违法行为人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法,通过剥夺其一定的财产权进行制裁。该种类适用的较为普遍。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财产,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该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于企业的违法行为。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手段暂时或者永久地让行政违法行为人丧失从国家获取的某些权利和活动资格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于违法的经营活动。

  (六)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在短期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考试中涉及到的考点需要注意一下:

  1、执行机关: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适用对象: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自然人

  例外情形:

  ①精神病患者

  ②不满14岁的公民

  ③怀孕的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

  3、时间上:最多15日,合并执行最多20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和限制出境。

  二、学理分类

  警告属于声誉罚或者申诫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属于行为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

  例题分析:

  1、下列那一选项属于财产罚:

  A、行政拘留

  B、罚款

  C、警告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B。解析:A选项属于人身罚、B选项属于财产罚、C选项属于申诫罚、D选项属于行为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通过此题可知,行政处罚的种类考的知识点主要是两个,一是判断属于哪种具体的种类,二是法定分类和学理分类联合起来考察。把握好这两个方向,我们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牢固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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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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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法定分类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警告

  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和告诫,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其处罚的力度是所有种类当中最轻的一种,一般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较轻的行为。

  (二)罚款

  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取违法行为人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法,通过剥夺其一定的财产权进行制裁。该种类适用的较为普遍。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财产,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该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于企业的违法行为。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手段暂时或者永久地让行政违法行为人丧失从国家获取的某些权利和活动资格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于违法的经营活动。

  (六)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在短期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考试中涉及到的考点需要注意一下:

  1、执行机关: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适用对象: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自然人

  例外情形:

  ①精神病患者

  ②不满14岁的公民

  ③怀孕的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

  3、时间上:最多15日,合并执行最多20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和限制出境。

  二、学理分类

  警告属于声誉罚或者申诫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属于行为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

  例题分析:

  1、下列那一选项属于财产罚:

  A、行政拘留

  B、罚款

  C、警告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B。解析:A选项属于人身罚、B选项属于财产罚、C选项属于申诫罚、D选项属于行为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通过此题可知,行政处罚的种类考的知识点主要是两个,一是判断属于哪种具体的种类,二是法定分类和学理分类联合起来考察。把握好这两个方向,我们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牢固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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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识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区别、种类你了解得怎么样?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识行政处罚,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识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常考的行政行为之一,在学习过程中一方面从行政处罚的特征去把握,从而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另一方面是把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从这一点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因此从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也就是内部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不是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种类

  1.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3.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4.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主要是指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综上,行政处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且是外部行政行为,在学习过程中着重把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便...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介绍

 

  今天我们来复习一下法律知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介绍,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祝你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介绍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目前来说,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还有听证程序。

  首先,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顾名思义,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只需要一个执法人员当场即可开除罚单。比如说一个城管面对有人随地吐痰的话,那么城管一般既可以当场开除50元的罚款。然而这里各位考生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虽然简单比如可以当场开除罚单,然而简易程序开出罚单的是特定行政机关,而行政相对人需要交纳的对象还是银行。所以简易程序仍然是罚缴分离的一个程序。那么下面由我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对于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些都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同时最后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虽然简易,但是简易程序仍然需要遵循一些规定,其中两项必须遵守,就是执法人员必须表明身份,比如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执法人员也必须出示处罚鉴定书,也就是要开具罚单。

  其次,就是一般程序,其实对于绝大多数的行政处罚都需要适用一般程序来进行行政处罚。其中有以下要点需要同学们注意,一般程序相较于简易程序需要两人以上、一般也需要审慎调查,同时一般不能当场开出罚单。同时对于一般的处罚也应当经由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来审批,而对于重大的案件,则需要该机关的集体讨论才可以作出决定。

  最后,大家还需要了解一下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前,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一种质证程序。那么对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其实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了以下三种,1.对当事人较大的罚款;2.责令停产停业;3.吊销国家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这些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的处罚相对比较大,所以需要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要先赋予当事人一个质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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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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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分为有权可以设定的和必须行使权力进行设定的两方面。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3.地方性法规o,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有权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4.部门规章。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地方规章。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这里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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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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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兰: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其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对于上述各种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规定。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新种类的创设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其他机关没有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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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管辖

  管辖是关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它对于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防止和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冲突具有重要作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级别管辖。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说明: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较少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只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所谓“原则上”,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例外。

  2.地域管辖。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指定管辖。行政机关就管辖事项发生争议,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和给予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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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中,杜长江于2007年9月至2014年6月先后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资产管理总部理财投资部投资经理。在从业期间,杜长江利用其配偶马某某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其中作为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累计获利为38.46万元。此外,杜长江私下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操作“陈某某”等7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股票,其本人未获得收益。杜长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第215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杜长江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8.46万元,并处以38.46万元罚款;对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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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始终把查处打击内幕交易作为监管执法重点,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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