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行政复议法栏目,提供与行政复议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是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由1999年0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号主席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共计七章四十三条。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并于2007年8月1日施行。
10-13
知识渊博源于平时不断的积累,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初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考试知识点:行政复议法的基础知识”,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初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考试知识点:行政复议法的基础知识
行政复议法的基础知识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与条件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
12-29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2017年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法”希望帮助到您,了解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内容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相对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6.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受理案件的范围
四、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参加人
五、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六、行政复议决定与一审法院判决的区别
七、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准备参加2017年审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和出国留学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2017审计师行政复议法考点解析”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一、行政复议特征与原则
(一)行政复议特征
1、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2、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其适当性
5、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形式
6、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P432)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组织或法人为第三人
4、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掌握P434)
5、形式: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6、管辖:(掌握P434)
(1)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地方政府管辖--对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3)省级政府派出机构管辖;...
行政复议法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