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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反诉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反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八章讲述的是关于反诉的相关知识点,关于反诉的概念你都了解吗?如果你清楚他们的概念那么快快做做下面的练习题巩固和提升一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八章 反诉

  第一节 反诉概述

  一、反诉的概念与特征

  (一) 概念: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的反请求。

  (二) 特征:

  1.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

  2. 目的的对抗性

  3. 相对于本诉具有独立性

  二、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一) 概念上的区别:反驳是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的事实或法律依据进行的反驳,以使原告的请求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成立;反诉则是针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另外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以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请求。

  (二) 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双重性,反驳则不会变化

  (三) 产生的程序效果不同: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反驳本身不构成诉

  (四) 成立的条件要求不同:反诉请求须与本诉请求互相牵连,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反驳则没有特定条件限制。

  (五) 实体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可能会使原告承当一定责任,反驳则可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Ÿ 识别的最基本方法:看被告有无明确提出反诉声明

  三、反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概述: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建立的,理论基础在于诉权理论。反诉的提起是被告行使诉权的结果。

  (二) 价值目标:

  1. 当事人的诉权平等与相互制衡

  2. 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

  3. 以诉讼经济为原则

  4. 保障司法统一

  第二节 反诉成立的条件

  一、反诉的形式条件

  (一) 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

  (二) 反诉提起的时间: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任何时间里提出

  (三) 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四) 反诉与本诉须适用相同种类的诉讼程序

  二、反诉的实质要件

  Ÿ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之间存在关联性,二者是在反诉请求和本诉请求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提出

  第三节 反诉的审理

  一、反诉的提起

  (一) 在接受起诉状副本后即向法院递交反诉状

  (二) 在答辩状中声明提起反诉

  (三) 口头声明反诉

  (四) 如果被告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反诉,本诉原告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二、反诉的受理

  Ÿ 法院对反诉应及时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三、二审中反诉的处理

  (一) 处理方式:允许...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你知道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以及制定程序吗,同时它新增了哪些考点,比如什么制定根据、制定事项,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则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法律问题,同样是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类:第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第二是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主体的范围有一个发展过程。现行宪法只是规定国务院的部委可以制定规章,对于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制定规章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82年12月公布的《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8项决定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这是国家立法第一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规章。经过1986年和1995年修改的现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法确认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的地位。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有两方面问题:一个是制定根据,另一个是规定事项。两者相互关联。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事项有两项:(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这种为满足执行需要制定的规章,既可以是根据法律法规明 确要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是地方政府自己认为有这种需要而制定的规章,但是它们应当都是执行性的规章。(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这是地方政府规章不同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方面,即地方政府在制定权限方面有比部门规章更大的权限。行使这一权限有一定的规则,首先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次是限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总的来说与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是大体一致的主要根据都是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是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以下只是讨论这些特殊的地方:

  1.立项方面,报请立项的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

  2.起草方面,组织起草的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它们可以确定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在起草中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考点:从宽处理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考点(二),从宽处理的告知义务是什么,同时它新增了哪些考点,比如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刑犯从宽处理,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从宽处理的告知义务

  新法第118条第2款增加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解读:

  2011 年刑八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本条中增加此规定,是为了使嫌疑人更为清楚如实回答将会得到从宽处理的后果。

  考察方式:

  至多只是一个选项,且难度极低,一般了解即可。

  拘传传唤时间

  旧法第92 条第2 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新法第117条第2、3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传唤、拘传嫌疑人,应当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变化:

  1、将传唤、拘传的最长时间延长至24 小时。

  2、增加规定:应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解读:

  实践中,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为核实有关证据和办理拘留等手续,有时12 小时不够用,因此延长拘传和传唤时间。

  考察方式:

  只会出一个选项,注意并非任何案件都可拘传、传唤24 小时,必须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

  讯问地点

  新法第116条第2款增加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解读:

  实践中存在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羁押后,不分场所进行讯问的不规范做法,而刑讯逼供现象往往发生在看守所以外的讯问过程中,看守所虽然隶属于公安机关,但相比于直接侦查部门而言,毕竟有较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讯问场所,可以尽量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考察方式:

  考生需要区分羁押和非羁押两种情况下的讯问地点。

  羁押后的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非羁押下的讯问可以传唤到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

  旧法第92 条第1 款: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新法第117条第1款: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